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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过失危险犯之危险研究
被引量:1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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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臧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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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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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54-5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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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研究过失危险犯应当从过失犯罪的角度出发。过失危险犯中“危险”的准确表述应是危险状态,且仅指具体危险状态。在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出现时,应当注重危险状况的结果属性,应基于科学知识的因果法则和经验法则去认识危险状态的有无及程度。危害行为实施完毕是危险状态出现的前提条件,向实害结果转化的高度可能性是判断危险状态出现的关键。应当谨慎界定过失危险犯之危险状态的范围。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对重大公共安全产生重大现实威胁的危险状态才构成过失危险犯中的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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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过失危险犯
危险状态
具体危险状态
危险状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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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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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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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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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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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25-1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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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7年相关司法解释虽已明确"危及公共安全"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没有确立"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标准,所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定罪纷争。基于这一阙疑,有必要对、"具体危险状态"能否作为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定罪的客观要件要素以及被盗、毁的电力设备及其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应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确立"危及公共安全"的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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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设备
公共安全
重大公私财产
直接经济损失
具体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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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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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益视角下水污染定罪标准之补强
被引量: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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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臧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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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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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20年第2期122-13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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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部门法衔接视阈下我国水生态刑法问题研究”(CYB1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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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数量型”定罪标准的设计对于水环境保护而言存在重大处罚空隙,容易削弱刑法预防水污染的功能。究其原因,该类入罪标准仅止于行为的抽象危险性的认定,始终不能说明该类排污行为是否实现“污染”这个要件,难以依据污染结果进一步判断排污行为与背后保护的法益的归责联系。要弥合处罚空隙,必须先厘清水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的法益内涵以及实质要素,然后从我国《刑法》第338条中“严重污染”的用语出发,致力于建构一套合乎规范的理性评价的标准。一个较为折中的做法是将污染结果与传统的不法结果予以区分,并定调为中间结果的设计。水污染犯罪结果主义归责面向决定了应从形式化确立“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司法定罪标准,以及通过水污染具体危险性状态的实质化判断,充分解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两个维度补强水污染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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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污染
水环境
污染环境罪
具体危险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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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al benefit
water pollution
water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specific dangerous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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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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