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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罪犯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检察监督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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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耐兵
王成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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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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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4X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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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交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有关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它是切实完成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最终环节,是为实现国家刑罚权而实施的司法活动,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及时性的特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及时向公安机关送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相关交付执行手续;二是公安机关及时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投送监狱或其他改造场所;三是监狱管教机关依法收押并对罪犯执行刑罚.依法及时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前提,也是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保证,但目前在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仍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其如何开展检察监督谈一些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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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监督
交付执行
罪犯
法律效力
兴盛诉讼
公安机关
跟踪监督制度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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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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