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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平台竞争与反垄断问题研究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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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45-60,共16页
在注意力经济的背景下,网络内容平台不仅可以通过网络外部性限制竞争者进入,还能够基于版权的排他性获得独特的竞争优势,呈现出对传统内容市场的整合趋势。因其具有强大的排除竞争能力,有必要对网络内容平台的竞争与反垄断问题进行研究... 在注意力经济的背景下,网络内容平台不仅可以通过网络外部性限制竞争者进入,还能够基于版权的排他性获得独特的竞争优势,呈现出对传统内容市场的整合趋势。因其具有强大的排除竞争能力,有必要对网络内容平台的竞争与反垄断问题进行研究。由于网络平台双边市场特性为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困难,在进行反垄断分析时,不必拘泥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首要规则,应将相关市场界定融合于反垄断分析的整体中。网络内容平台市场支配力表现为对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阻碍,在进行竞争效应分析时,主要基于杠杆效应和关键设施原则,分析网络内容平台限制竞争行为是否使得权利人不合理地同时控制两个市场、是否拒绝许可了具有"关键性"的版权、是否阻碍了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意力经济 网络内容平台 反垄断 相关市场 杠杆效应 关键设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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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下的“关键设施原则”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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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杰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3年第4期49-52,共4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反垄断立法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就欧盟竞争法下的“关键设施原则”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关键设施原则”的起源,它在欧盟竞争法下的发展,它被欧洲法院适用的情况,和“关键设施原则”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反垄断立法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就欧盟竞争法下的“关键设施原则”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关键设施原则”的起源,它在欧盟竞争法下的发展,它被欧洲法院适用的情况,和“关键设施原则”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笔者希望对欧盟竞争法下的“关键设施原则”这一较新的理论的探讨能给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定的启示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竞争法 反垄断立法 欧洲 法院 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设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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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关键设施原则适用路径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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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明瑜 介晓宇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93-199,共7页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成为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的互联互通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当数据的缺失阻碍了市场竞争时,数据的强制开放成为摆脱数据困境的首要选择。从数字经济背景下关键设施原则适用的可行分析中可以发现,关键设施原...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成为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的互联互通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当数据的缺失阻碍了市场竞争时,数据的强制开放成为摆脱数据困境的首要选择。从数字经济背景下关键设施原则适用的可行分析中可以发现,关键设施原则契合数据开放的现实需求,且数据开放共享具有现实可行性,关键设施原则的认定要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现有竞争法规框架下,适用关键设施原则具有合理性,能够有效解决数据封锁带来的竞争损害。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适用关键设施原则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增加关键设施原则认定要件的相关规定,为其适用提供规范依据;二是明确关键设施认定要件,从规则层面实现制度适用的可操作性;三是对于关键设施原则适用中的隐私保护和对价确立问题给予充分考虑,坚持个案分析原则,立足于行业发展整体目标,平衡公共利益与创新发展之间的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关键设施原则 数据开放 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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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分与补强:欧盟数据可携权与竞争法补救措施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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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玥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49-56,共8页
由于数据可携权的行使客观上能够起到避免锁定效应、降低市场进入壁垒的效果,导致学界普遍地从欧盟竞争法角度对数据可携权进行评析,批判其与竞争法的价值相悖。但是,数据可携权是在个人数据保护框架下提出的,其主要功能和价值不是促进... 由于数据可携权的行使客观上能够起到避免锁定效应、降低市场进入壁垒的效果,导致学界普遍地从欧盟竞争法角度对数据可携权进行评析,批判其与竞争法的价值相悖。但是,数据可携权是在个人数据保护框架下提出的,其主要功能和价值不是促进竞争,而是增强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可见,有必要严格界分数据可携权和竞争法补救措施。但有必要指出,数据可携权与竞争法补救措施能够互相补强,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共同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竞争法 数据可携权 数据保护 个人数据控制 关键设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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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设施原则在竞争法上的定位:以基础设施理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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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红军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18-20,共3页
检视基础设施理论是否能为关键设施原则的存立带来一线生机,研究结果发现,基础设施理论应能充分说明关键设施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并加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促使本原则继续留存于竞争法之下。其次,经过基础设施理论定义的关键设施原则,不仅... 检视基础设施理论是否能为关键设施原则的存立带来一线生机,研究结果发现,基础设施理论应能充分说明关键设施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并加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促使本原则继续留存于竞争法之下。其次,经过基础设施理论定义的关键设施原则,不仅能与过往实务见解互相呼应,更指出部分过往实务见解未探讨的设施,亦可能适用关键设施原则,由此可见基础设施理论能继往开来,能提供清晰的执法标准,使执法机关在认定个案事实时,能更正确地操作关键设施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键设施原则 基础设施理论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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