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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被引量: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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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叶六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26-143,共18页
世界各国刑法关于共犯体系的立法存在着"单一制"与"区分制"两大类型。中国刑法中的共犯体系在解释论上可归结为区分制,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亦是中国共犯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在德、日刑法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具有同... 世界各国刑法关于共犯体系的立法存在着"单一制"与"区分制"两大类型。中国刑法中的共犯体系在解释论上可归结为区分制,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亦是中国共犯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在德、日刑法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具有同时解决参与人的定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此种单层区分制下,重视参与人在不法事实实现过程中的实质支配力或作用大小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重要作用说有其论理上的妥当性。中国刑法对参与人同时采用了分工和作用两种并存不悖、功能各异的分类标准。分工分类标准下的正犯与共犯旨在解决参与人的定性及其间的关系问题,而不直接决定和评价参与人的刑罚轻重,承载量刑功能的是作用分类标准下的主犯和从犯。在这种双层区分制立法模式下,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宜采以构成要件为轴心的实行行为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分制 正犯 共犯 实行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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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共犯 被引量:79
2
作者 张明楷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34-51,共18页
刑法第 3 82条第 3款不是法律拟制 ,而是注意规定。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 ,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时 ,故意接受贿赂的第三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以各种形式帮助行... 刑法第 3 82条第 3款不是法律拟制 ,而是注意规定。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 ,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时 ,故意接受贿赂的第三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以各种形式帮助行贿或者受贿的 ,分别成立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 ,而非介绍贿赂罪 ;受贿罪的共犯人应当对所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负责 ,追缴受贿所得时原则上应采取连带追征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拟制 数额 介绍贿赂罪 注意规定 成立 行贿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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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缩的二行为犯 被引量:102
3
作者 张明楷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47-156,共10页
短缩的二行为犯(间接目的犯)是以实施第二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间接故意可以成立短缩的二行为犯;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行为... 短缩的二行为犯(间接目的犯)是以实施第二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间接故意可以成立短缩的二行为犯;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目的的第二行为时,应根据四种不同情形区分罪数;不具有特定目的的人与具有特定目的的人共同实施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第一行为的,以及后行为人参与实施第二行为的,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及部分共同犯罪原理,分别不同情形判断是否成立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行为犯 罪数 共犯 共同犯罪 构成要件 结果犯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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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流变及批判——以德日的理论和实务为比较基准 被引量: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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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40-49,共10页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信息时代中立帮助行为领域的新课题,其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又根植于传统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对于是否应当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我国和德日刑法有着完全相反的态度。我国采取的是逐步肯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信息时代中立帮助行为领域的新课题,其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又根植于传统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对于是否应当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我国和德日刑法有着完全相反的态度。我国采取的是逐步肯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而德日则是通过一系列的理论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空间。通过与德日刑法的实务和理论相对比,可知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态度根源于我国传统的入罪思维,而极端地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化将会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网络时代,对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判断应当经过"全面性考察"的审核,合理界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共犯 全面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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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理解——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被引量:86
5
作者 周光权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80-194,共15页
如果体系性地考虑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及分则关于拟制正犯的规定,就应该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用区分制而非单一正犯概念,共犯从属性说应该得到肯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能解释为... 如果体系性地考虑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及分则关于拟制正犯的规定,就应该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用区分制而非单一正犯概念,共犯从属性说应该得到肯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能解释为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如此解释既有助于维持共犯的实行从属性,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也不会放纵犯罪。对于教唆信息完全没有传递给被教唆人、被教唆人明确拒绝教唆、被教唆人虽接受教唆但尚未开始实施预备行为等情形,教唆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仅仅停留在教唆者内心,不能成立非共同犯罪的教唆未遂。将上述教唆行为评价为教唆未遂,是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曲解,没有体系地解释刑法规范,有走向刑法主观主义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区分制 教唆未遂 实行从属性 刑法客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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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 被引量:60
6
作者 陈兴良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2年第5期3-11,共9页
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概念 ,在目前中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尚未使用这一术语。但由于间接正犯能够准确而恰当地说明行为主体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 ,而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某种情况不发生共犯关系的情形 ,这一问题在事实... 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概念 ,在目前中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尚未使用这一术语。但由于间接正犯能够准确而恰当地说明行为主体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 ,而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某种情况不发生共犯关系的情形 ,这一问题在事实上早已进入我国刑法理论的研讨视野 ,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实际作用。那么 ,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应给予间接正犯以何种地位 ,怎样认识间接正犯的性质 ,如何把握间接正犯的形式 ,实践中如何对间接正犯加以认定 ,就成为需要研讨的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正犯 司法 中国刑法 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 犯罪行为 共犯 中介 行为主体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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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 被引量:72
7
作者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25-37,共13页
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严重污染环境"既是对"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准抽象危险犯;"两高"2013... 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严重污染环境"既是对"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准抽象危险犯;"两高"2013年6月17日有关实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即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具有合理性;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采模糊罪过说,只要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从事排污的一线工人原则上不成立共犯;污染环境而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2009年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存在疑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模糊罪过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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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类型研究与入罪化思路 被引量:63
8
作者 于冲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64-175,共12页
自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逐步确立了片面共犯、帮助犯正犯化、事后帮助行为入罪化、帮助违法行为入罪化等立法模式,通过对于资助行为、帮助介绍行为、帮助容留行为、一般协作行为等帮助行为类型的入罪化,实现了罪名体系的严密化,... 自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逐步确立了片面共犯、帮助犯正犯化、事后帮助行为入罪化、帮助违法行为入罪化等立法模式,通过对于资助行为、帮助介绍行为、帮助容留行为、一般协作行为等帮助行为类型的入罪化,实现了罪名体系的严密化,解决了共犯体系无法涵盖的定罪难题,也为共犯理论的完善提供了立法支撑。在总结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打破传统共犯思维,提倡共犯限制从属性说的同时,积极探索帮助犯的正犯化和非共犯帮助行为的入罪化,恐怕将成为今后立法关注的重点和理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犯 共犯 正犯 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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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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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伟华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4期57-64,共8页
数额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 ,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强调犯罪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结果 ,数额犯本身也可以分为诸多种类 ;根据数额犯类型的不同 ,一定的数额既可以是犯罪的成立条件 ,也可以是犯罪的既遂条件 ;对于数额犯的共犯 ... 数额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 ,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强调犯罪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结果 ,数额犯本身也可以分为诸多种类 ;根据数额犯类型的不同 ,一定的数额既可以是犯罪的成立条件 ,也可以是犯罪的既遂条件 ;对于数额犯的共犯 ,要按照共犯人对犯罪数额发生所起的实际作用而不是分赃多少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额犯 犯罪数额 刑法 犯罪 构成要件 共犯 分类 结果犯 行为犯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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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的最小从属性说——日本共犯从属性理论的发展与借鉴 被引量:57
10
作者 王昭武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101-109,共9页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所有共犯均构成犯罪,且教唆的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而我们采取的是极端从属性说。事实上,与我国一样采取二元论共犯体系的日本刑法已完全摒弃了极端从属性说,而以限制从属性说为通说,且因...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所有共犯均构成犯罪,且教唆的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而我们采取的是极端从属性说。事实上,与我国一样采取二元论共犯体系的日本刑法已完全摒弃了极端从属性说,而以限制从属性说为通说,且因违法的相对性理论的提出,最小从属性说的影响力日渐扩大。借鉴日本共犯的从属性理论,探讨要素从属性的内涵,倡导最小从属性说,对于发展我国的共犯理论,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极端从属性 限制从属性 最小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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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以职务犯罪为视角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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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秉志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20-129,共10页
刑法上的身份,在我国刑法学中属于特殊的主体问题。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之专门规定,刑法理论对身份之理解也没有达成基本共识,尤其是身份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时显得更为复杂。本文在探讨了身份和共犯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共犯与身份... 刑法上的身份,在我国刑法学中属于特殊的主体问题。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之专门规定,刑法理论对身份之理解也没有达成基本共识,尤其是身份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时显得更为复杂。本文在探讨了身份和共犯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共犯与身份关系进行了辨正。在定罪关系方面,认为在两种纯正身份犯互相加功而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全案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一个合适的罪名,而不能分别定罪,在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为主的职权行为来认定;在两种职权行为分不清主次的情况下,应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在量刑关系方面,解决的原则应是“同罪异罚”。“为主职权行为决定说”既符合哲学关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基本原理,又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身份问题 职务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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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犯理论的客观实质化 被引量:57
12
作者 刘艳红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25-142,共18页
如何准确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纵观正犯理论的发展,呈现出物理性到功能性、主观性到客观性和形式性到实质性的轨迹,最终形成当今正犯理论主流学说即客观实质的正犯论。我国宜提倡客观实质的正犯论,它... 如何准确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纵观正犯理论的发展,呈现出物理性到功能性、主观性到客观性和形式性到实质性的轨迹,最终形成当今正犯理论主流学说即客观实质的正犯论。我国宜提倡客观实质的正犯论,它有助于实现问题思考与体系思考的双重目标:前者有效地解决了间接正犯及幕后支配者作为共同正犯的合法性等具体问题;后者有效地克服了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缺陷,避免了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构成主体要素时所造成的共犯处罚漏洞,也给正当防卫等可罚性阻却事由确定了位置,并与当前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改良论即实质的犯罪论形成体系上的圆通自洽,使后者得以通过共犯论这块犯罪论体系的试金石而顺利建立。在客观实质正犯论的四种学说中,宜采重要作用说。从客观实质正犯论出发,在正犯体系的选择上,宜提倡区分制而反对单一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犯 共犯 形式客观说 客观实质说 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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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别——与中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照 被引量:49
13
作者 大谷实 王昭武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113-119,共7页
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理论中的热点 ,我国亦有不少学者致力于该问题的研究。该文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主线 ,对中日两国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了比较深刻的思考 ,文中对两国共同犯罪的不同规定、共同犯罪人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进行了比较 ,并对相... 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理论中的热点 ,我国亦有不少学者致力于该问题的研究。该文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主线 ,对中日两国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了比较深刻的思考 ,文中对两国共同犯罪的不同规定、共同犯罪人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进行了比较 ,并对相关理论学说予以了介绍 ,观点中不乏可供思考之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人 中国刑法 共犯 适用法律 刑法理论 罪刑法定原则 主线 理论学说 中日两国 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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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入罪后的司法适用问题 被引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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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41-51,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在国内顶层设计和国际外在压力下的刑事立法反应,也是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局面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改变了我国长期施行的“他洗钱”的单一模式,这相应地给洗钱罪的司法适用带来前...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在国内顶层设计和国际外在压力下的刑事立法反应,也是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局面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改变了我国长期施行的“他洗钱”的单一模式,这相应地给洗钱罪的司法适用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挑战,特别表现在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适用、主观认识、共犯认定等若干基本问题。为了提升打击洗钱罪的司法效果,并且结合刑事立法目的和刑法教义学理论,对于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适用问题,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洗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需要划分为“自洗钱”与“他洗钱”两种类型来区别认定;同时,以洗钱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本犯的通谋内容为标准,来解决共犯的认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自洗钱 数罪并罚 共犯 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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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口袋化”纠偏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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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27-135,共9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准、行为类型认定混乱、界限竞合处理随意及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不清,造成该罪的“口袋化”。实际上,争论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并无实际意义;该罪也并非所谓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企图从是否存在“通谋”“充分的意思联络”、是否专门为他人“量身定制”、是否情节严重等方面区分该罪与诈骗等罪的共犯,有违共犯原理、责任主义及罪刑均衡原则,而不可取。只要客观上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而且行为本身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不能否认诈骗等罪共犯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口袋罪 中立帮助行为 竞合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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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45
16
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5-47,共13页
就电信诈骗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所指定的账户,就应当认定为诈骗既遂(如果被害人在24小时之内可以取消转账或前往银行止付的,则经过24小时之后为诈骗既遂)。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取款人在电信诈骗正犯者既... 就电信诈骗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所指定的账户,就应当认定为诈骗既遂(如果被害人在24小时之内可以取消转账或前往银行止付的,则经过24小时之后为诈骗既遂)。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取款人在电信诈骗正犯者既遂后实质性终了之前帮助取款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只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反复帮助特定同一电信诈骗正犯者套现、取款的行为人,即使表面上没有语言、文字的事前通谋,也能够成立诈骗罪的共犯。换言之,虽然第一次取款行为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事实上形成心理默契的情况下,后面的取款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取款人连续为同一特定电信诈骗正犯者取款,前面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的,应当作为包括一罪处理,认定为诈骗罪(但不能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计入诈骗数额),不实行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诈骗 取款人 共犯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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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 被引量:42
17
作者 张明楷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1-19,共9页
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成立,以正犯具有犯罪的故意为前提。但是,这种观点形成了明显的处罚漏洞,导致处罚的不公平。应当否定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只要故意引起或者促进他人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 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成立,以正犯具有犯罪的故意为前提。但是,这种观点形成了明显的处罚漏洞,导致处罚的不公平。应当否定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只要故意引起或者促进他人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分别成立教唆犯与帮助犯;就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而言,正犯故意只是表面要素,仅对区分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起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正犯故意 从属性 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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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被引量:42
18
作者 张明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25,共21页
对代购毒品行为的正确处理,有赖于正确把握贩卖毒品罪的保护法益、正确判断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正确理解共犯的成立条件。贩卖毒品罪是抽象危险犯,其保护法益是公众健康,吸毒者的承诺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对于代购毒品案件... 对代购毒品行为的正确处理,有赖于正确把握贩卖毒品罪的保护法益、正确判断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正确理解共犯的成立条件。贩卖毒品罪是抽象危险犯,其保护法益是公众健康,吸毒者的承诺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对于代购毒品案件,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正犯,在得出否定结论后再判断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贩卖毒品是指有偿交付毒品,代购者不管是事先收取毒资还是事后收取毒资,也不问是否从中牟利,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正犯;受贩卖毒品的正犯的委托、指派、指使,为正犯派送毒品给吸毒者、帮助正犯从吸毒者处收取毒资等行为,均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毒品媒介居间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报告居间的场合,为贩毒者寻觅和指示购毒者的,也是帮助贩卖毒品,但为购毒者寻觅和指示贩毒者的报告居间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购毒品 贩卖毒品 正犯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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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的网络异化 被引量:37
19
作者 于志刚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0年第10期66-68,共3页
以虚拟性和技术性为本质特征的网络平台,改变了现实社会中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地位、作用和联系,因此,根据网络共同犯罪自身的特性,通过"共犯行为正犯化"的途径,将一部分共犯加以独立化,使共犯摆脱对于正犯的定罪量刑的依附... 以虚拟性和技术性为本质特征的网络平台,改变了现实社会中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地位、作用和联系,因此,根据网络共同犯罪自身的特性,通过"共犯行为正犯化"的途径,将一部分共犯加以独立化,使共犯摆脱对于正犯的定罪量刑的依附关系,应当成为刑事立法应对网络共同犯罪现实挑战的最佳回应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人 网络空间 网络技术 现实社会 社会危害性 犯罪行为 网络平台 共犯 异化 教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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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被引量:37
20
作者 刘明祥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82-303,共22页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或单一行为人)体系,不存在共犯从属性说赖以存在的犯罪参与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29条第2款明文规定处罚教唆未遂;刑法分则将许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某些犯罪的教唆行...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或单一行为人)体系,不存在共犯从属性说赖以存在的犯罪参与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29条第2款明文规定处罚教唆未遂;刑法分则将许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某些犯罪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明文规定为与实行行为同等对待,表明我国刑法没有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实行从属性原则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它会不适当地缩小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处罚范围,有可能放纵一些特别危险的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的发生。德、日刑法学中有关要素从属性的几种不同学说是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传统的通说采取了极端从属性说,肯定了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显然是忽视了我国传统刑法学与德日刑法学以及我国刑法与德日刑法的重大差异。我国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虽然不采取共犯从属说存在扩大教唆犯和帮助犯处罚范围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的途径来有效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从属性 教唆犯 帮助犯 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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