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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根据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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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自力 孙立红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19-27,共9页
传统的观念一向是由共同犯罪的本质学说来完成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成立根据这个任务的,但是过失共同犯罪的问题涉及到过失犯罪本身的成立基础,它与一般的故意犯罪存在着区别,应该从共犯本质和过失犯罪的本质两方面出发探讨这个问题。不... 传统的观念一向是由共同犯罪的本质学说来完成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成立根据这个任务的,但是过失共同犯罪的问题涉及到过失犯罪本身的成立基础,它与一般的故意犯罪存在着区别,应该从共犯本质和过失犯罪的本质两方面出发探讨这个问题。不同的共同犯罪本质学说提出了多种评价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其中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说不仅包含了过失共同行为人的共同心理联系和行为联系,也从外部的客观规定上给予过失的行为共同以根据。由此,基于对过失犯的本质认识,以及对意思联络、行为共同以及共同的注意义务违反三者之间关系的分析,本文认为,判断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是共同注意义务违反中“共同”的意旨即行为人之间存在的彼此监督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联络 行为共同 共同注意义务违反 监督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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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中加重结果的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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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堃 《南大法学》 2024年第2期17-31,共15页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结果归责应当以结果加重犯独立不法构造为出发点进行判断。基于危险性说,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的行为就是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进而通过直接性要件判断此种危险是否在加重结果中实现。以结果加重犯“制造危险+实...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结果归责应当以结果加重犯独立不法构造为出发点进行判断。基于危险性说,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的行为就是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进而通过直接性要件判断此种危险是否在加重结果中实现。以结果加重犯“制造危险+实现危险”的不法构造为基础,对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不法判断应当在客观归责的架构之下,遵循复数参与人共同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并且在加重结果实现的路径予以展开。这就要求,复数参与人应当就基本犯构成共同正犯,且针对加重结果亦具备共同归责的关联性。反之,复数参与人未共同制造危险或者未制造典型的危险,以及未共同地实现危险,都应当排除加重结果的归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共同正犯 危险性说 直接性要件 共同注意义务共同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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