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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反垄断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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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传凯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5-130,共16页
作为垄断协议的重要类型,协同行为是指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对经营者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意思联络进行证明的垄断通谋,多发生于寡头市场。学界对默示通谋及协同行为的研究表明,寡头市场的协同行为可通过间接证据予以认定,垄断协议制度对规制... 作为垄断协议的重要类型,协同行为是指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对经营者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意思联络进行证明的垄断通谋,多发生于寡头市场。学界对默示通谋及协同行为的研究表明,寡头市场的协同行为可通过间接证据予以认定,垄断协议制度对规制前述行为具有可适用性。在垄断协议制度框架下,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认定应以经营者是否从事一致行为为标准进行分类讨论。当寡头经营者从事一致行为时,立足一定程度的意思联络、寡头市场的相关条件及无法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等因素,法院或执法机构可认定一致行为构成协同行为;当寡头经营者未从事一致行为时,信息交换亦可构成协同行为。由于寡头经营者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寡头市场协同行为具备相通性,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回应寡头市场协同行为有补充作用。回应寡头市场协同行为,应以垄断协议制度为主、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为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寡头市场 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制度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垄断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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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市场价格领导的反垄断法应对——以主要快递企业集体涨价为例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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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传凯 《竞争政策研究》 2022年第1期20-30,共11页
主要快递企业集体涨价使“价格领导”成为值得关注的对象。价格领导是指在相关市场中某一企业先行上调价格,其他企业相继跟随涨价的现象,其以寡头型市场结构为必要前提,以涉案企业间不存在直接意思联络为主要特征。以结构主义为起点的... 主要快递企业集体涨价使“价格领导”成为值得关注的对象。价格领导是指在相关市场中某一企业先行上调价格,其他企业相继跟随涨价的现象,其以寡头型市场结构为必要前提,以涉案企业间不存在直接意思联络为主要特征。以结构主义为起点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不能有效回应该现象,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对该制度的适用亦存在误区与僵化。基于默示通谋的回应性规制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寡头市场的相关属性使经营者更倾向于将其他主要竞争者的价格水平作为自身定价的起点,致使经营者仅通过单方行为即可实现意思联络。以寡头市场的相关属性为基础,特定的行为特征可使价格领导被认定为默示通谋。价格领导现象以寡头型市场结构为前提,这意味着规制者可通过经营者集中等制度对市场结构采取措施,以预防价格领导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寡头市场 价格领导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默示通谋 回应性规制 预防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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