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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理由与方法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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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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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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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深圳社会科学》
2021年第1期105-115,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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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省级重点科学研究应用研究重大项目“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与生态环境法治协同机制研究”(2019-GDXK-0006)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一般项目“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研究”(GD20CFX06)
2018年度湖南省智库专项课题“建立湖南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与建议”(18ZW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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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识别与界定是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及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先决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涉及到诉讼法和实体法诸多方面。从我国立法和实践来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总的方向是不断地扩大,但是,现有立法的规定与其说是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倒不如说是公益诉讼案件领域。然而,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分析,现有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还是过于狭窄,而且,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统一。消费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在扩大与限缩之间摇摆。这些问题严重束缚了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为了便于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开展公益诉讼,非常有必要及时反思我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现有局限,分析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理由,探讨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方法。通过比较不同立法模式,发现列举肯定加“等”外概括的立法模式不合理,应当采取概括肯定加列举否定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首先通过原则性概括方式对案件范围作出一般性规定,然后以否定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列举,对于不予受理的具体事项不得以等外的形式任意扩大解释,只要不在不予受理的具体列举的其他公益案件,就当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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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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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ublic interest
national interes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ase scope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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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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