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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演化及其启示——以私人承担公共职能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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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欣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2008年第1期128-133,共6页
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公共行政改革,通过合同外包、行政分权等多种手段,使私人成为某些情况下公共职能的承担者。私人对公共行政的实质性参与,引发了诸多行政法问题,其中最紧迫的挑战在于如何将司法审查拓展至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主体... 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公共行政改革,通过合同外包、行政分权等多种手段,使私人成为某些情况下公共职能的承担者。私人对公共行政的实质性参与,引发了诸多行政法问题,其中最紧迫的挑战在于如何将司法审查拓展至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主体,而这取决于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确定。美、英两国的司法审查已分别对私人承担公共职能作出了回应,即将"行为标准"纳入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判断体系,我国可考虑在现有的"主体标准"之下,扩展引入"公共职能"标准,以回应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改革现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行为 公法因素 权力来源 公共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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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契约的司法管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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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嘉贤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29-36,共8页
行政契约的司法管辖应从涉案公法因素和审判效果出发,针对个案具体考量。涉案契约若为法定的行政契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若为非法定的行政契约,则根据涉案公法因素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划分。对适用私法无法解决纠... 行政契约的司法管辖应从涉案公法因素和审判效果出发,针对个案具体考量。涉案契约若为法定的行政契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若为非法定的行政契约,则根据涉案公法因素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划分。对适用私法无法解决纠纷的契约,划归行政审判庭管辖,同时结合行政审判的独特效果做进一步考虑。例外情况下对于通过行政审判方式无法解决的行政契约,暂时由民事审判庭代为管辖,以弥补行政诉讼结构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契约 公法因素 特权条款 审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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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的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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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怀甫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5期64-68,共5页
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合同在中国公共管理领域大量出现。然而,由于行政合同在中国出现时间不长,实践中对其性质认定仍然存有争议。结合西方行政合同理论,对行政合同性质进行研究,指出行政合同是一种"假合同",是行政... 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合同在中国公共管理领域大量出现。然而,由于行政合同在中国出现时间不长,实践中对其性质认定仍然存有争议。结合西方行政合同理论,对行政合同性质进行研究,指出行政合同是一种"假合同",是行政机关借助合同的方式达到公共管理的目的,合同是否具有公法因素,是甄别行政合同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合同 性质 机关效能 公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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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公法化视野下的商法性质初探
4
作者 宁元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0年第1期131-134,共4页
商法属于私法,但商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公法性因素,其中的公法性规范数量的变化或调整手段的变化仅仅是公法性因素促使商法紧跟社会变化所做出的自我调整,并且其中的公法性规范只是处于辅助地位,私法性规范才是主导,商法的性质没有改变... 商法属于私法,但商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公法性因素,其中的公法性规范数量的变化或调整手段的变化仅仅是公法性因素促使商法紧跟社会变化所做出的自我调整,并且其中的公法性规范只是处于辅助地位,私法性规范才是主导,商法的性质没有改变,并非私法公法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性质 私法 公法 公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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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自治中的公法因素
5
作者 陈朝勇 《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1年第4期49-51,共3页
意思自治是传统私法的核心原则,然而随着历史文化的变迁,越来越多的公法因素不断渗透到私法的领域,作为一种必然趋势,私法的发展需要克服这一瓶颈。然而纵观私法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公法因素对于私法的渗入,不仅不会影响到私法本身的性... 意思自治是传统私法的核心原则,然而随着历史文化的变迁,越来越多的公法因素不断渗透到私法的领域,作为一种必然趋势,私法的发展需要克服这一瓶颈。然而纵观私法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公法因素对于私法的渗入,不仅不会影响到私法本身的性质,反而会促进私法本身的文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 私权利 公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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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2012)述评
6
作者 周江 《仲裁研究》 2014年第3期40-59,共20页
《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2012)》于2012年12月17日生效,作为一项新的任择性仲裁规则,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为基础,并为反映国际公法因素,指明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和国际事务局的作用,以及强调灵活性和当事方的... 《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2012)》于2012年12月17日生效,作为一项新的任择性仲裁规则,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为基础,并为反映国际公法因素,指明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和国际事务局的作用,以及强调灵活性和当事方的意思自治等目的作了相应修改。研读这一规则,推敲其逻辑结构及遣词用句,有助于把握仲裁规则之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2012) 国际公法因素 指定机构 国际事务局 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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