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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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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17-124,共8页
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其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火行为是否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应按照“独立燃烧说”确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理解为放火罪的未遂形态,而将《刑法》... 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其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火行为是否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应按照“独立燃烧说”确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理解为放火罪的未遂形态,而将《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理解为放火罪的既遂形态,对于合理限定放火罪的处罚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放火 中国 构成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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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非典刑事案件的法律保障——两高办理涉非典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解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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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励 《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19-23,共5页
针对在非典防治期间,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的行为;传染病防治失职的行为;非典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等难以界定的情况,两高办理涉非典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重点对上... 针对在非典防治期间,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的行为;传染病防治失职的行为;非典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等难以界定的情况,两高办理涉非典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重点对上述四种犯罪行为的注释问题进行理论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非典刑事案件 法律保障 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 行为 公共安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传染病防治失职 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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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入刑的理由与路径 被引量:6
3
作者 余秋莉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38-43,共6页
超载超限是道路交通中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但现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治超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收效甚微。因此应借鉴域外治超的经验,考虑将超限超载入刑,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超限超载入刑的路径选择方... 超载超限是道路交通中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但现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治超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收效甚微。因此应借鉴域外治超的经验,考虑将超限超载入刑,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超限超载入刑的路径选择方面,应列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并且针对当前"双超"难以治理的现状,在犯罪类型上考虑设立为抽象危险犯更为适宜。尤为重要的是,在超限超载入刑的同时,还需完善其他配套措施,以充分发挥入刑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限超载 危险驾驶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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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4
作者 吴笑艳 《各界》 2019年第18期25-26,共2页
近年来,社会上屡屡发生乘客在车辆行驶期间辱骂、殴打司机,抢夺司机方向盘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引发了各界极大的关注与讨论,强烈呼吁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惩。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响应社会关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 近年来,社会上屡屡发生乘客在车辆行驶期间辱骂、殴打司机,抢夺司机方向盘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引发了各界极大的关注与讨论,强烈呼吁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惩。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响应社会关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本文将基于《意见》的内容,对其出台的意义进行解读;综合出台半年来此类案件的审判,看落地实施效果,同时对《意见》如何更好地宣传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从严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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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伟铭醉驾案的思考
5
作者 矫捷 于海洋 刘志远 《无线互联科技》 2014年第10期107-107,125,共2页
当今社会车行满城,人流拥挤,而交通监管制度也在日益完善,但即便在几近完善的交通监管制度下,仍然存在着侥幸者的心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各种不负责任的驾驶者们,不但视自己的生命于不顾,且对他人对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文主要... 当今社会车行满城,人流拥挤,而交通监管制度也在日益完善,但即便在几近完善的交通监管制度下,仍然存在着侥幸者的心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各种不负责任的驾驶者们,不但视自己的生命于不顾,且对他人对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文主要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一下法律中的刑法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驾驶 无证驾驶 危险犯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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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范与价值构建——以“高危驾车”为视角
6
作者 赵大萌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51-57,共7页
近期由醉酒驾驶、飙车等"高危驾车"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不断。而以有利于司法裁判为出发点,由规范与价值的二元视角为方法论,展开对"高危驾车"行为的主客... 近期由醉酒驾驶、飙车等"高危驾车"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不断。而以有利于司法裁判为出发点,由规范与价值的二元视角为方法论,展开对"高危驾车"行为的主客观分析,可以确定上述行为能否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由驾驶人在事发之前、事发之际与事发之后的行为事实为根源,分别抽象出"模型化"的证明方式,以推断其主观意识与意志因素,进而确定其主观罪过;在客观方面,对"高危驾车"案件所具有的共同行为事实进行价值抽象,以构建出广泛适用的客观行为评价模式,由此形成对类似案件的一般评价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危驾车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主观 客观行为 评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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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 被引量:155
7
作者 张明楷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2-26,共15页
刑法第114条中的"危害公共安全"是对具体危险犯的表述,不应将"危害公共安全"变更表述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刑法分则第二章所保护的是公共安全,但对公共安全的具体内容应当分别根据刑法条文的具体... 刑法第114条中的"危害公共安全"是对具体危险犯的表述,不应将"危害公共安全"变更表述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刑法分则第二章所保护的是公共安全,但对公共安全的具体内容应当分别根据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总的来说,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安全,但刑法第114条所保护的只能是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其中的"不特定"并非指行为对象的不确定,而是指危险的不特定扩大。通常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具有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可能侵犯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但由于不具有危险的不特定扩大的特点,也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重大责任事故、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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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 被引量:142
8
作者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13,共12页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作为现行刑法中最为典型的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呈现不断扩张的状况。造成...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作为现行刑法中最为典型的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呈现不断扩张的状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本罪行为要件的开放性及缺乏必要的形式限定。应以同类解释规则严格限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的适用,以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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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106
9
作者 张明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4-35,共12页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是具体的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具有故意时,即使没有发生伤亡实害结果,也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1款包含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对伤...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是具体的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具有故意时,即使没有发生伤亡实害结果,也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1款包含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对伤亡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或者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对现实发生的伤亡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都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当然,对二者的量刑必须有明显区别。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虽然具有公共危险,但不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虽然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但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仅有过失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了伤亡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具有过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前,有必要扭转对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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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被引量:126
10
作者 孙万怀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0-81,共12页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口袋 政策 规范 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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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 被引量:126
11
作者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4-35,共12页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核心展开,放弃使用"不特定"的概念,同时否认单纯的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是独立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应当...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核心展开,放弃使用"不特定"的概念,同时否认单纯的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是独立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应当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进行限定,要求行为本身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在危险,而且同时具备导致该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有必要采纳"未遂犯-既遂犯"的模式来解读《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从第114条的立法意图来看,应当承认具体危险犯存在未遂与中止的形态,且其与第115条第1款的侵害犯的未遂与中止并不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具体危险犯 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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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成因与限制适用的规则 被引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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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43-55,共13页
司法机关不当扩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这种做法都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质与构成要件,限制本罪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口袋 公共安全 具体危险犯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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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相当性——兼析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标准 被引量:70
13
作者 高艳东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6年第5期38-48,共11页
风险社会使很多危害行为都凸现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因此常常被滥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本罪在司法中必须更严格地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应该做出较抽象危险犯更严... 风险社会使很多危害行为都凸现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因此常常被滥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本罪在司法中必须更严格地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应该做出较抽象危险犯更严格的解释。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危险方法具有和放火等罪的危险相当性,即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且危险已经具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在正常的发展后会损害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刑法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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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立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28
14
作者 王灿发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88-93,共6页
本文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国外惩治环境犯罪立法的经验,论述了危害环境罪在法律中如何界定,分析了危害环境与其它相近罪名的联系与区别,探讨了危害后果应否作为环境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等一系列在惩治环境犯罪立法中亟... 本文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国外惩治环境犯罪立法的经验,论述了危害环境罪在法律中如何界定,分析了危害环境与其它相近罪名的联系与区别,探讨了危害后果应否作为环境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等一系列在惩治环境犯罪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又根据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提出了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立法形式的最佳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立法 危害环境 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典 环境社会关系 构成 厂矿重大责任事故 环境法律 亟待解决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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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被引量:57
15
作者 陆诗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60-70,共11页
"危险方法"的认定固然要判断犯罪行为的指向是否为"公共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注意考察其独立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兜底性"、"... "危险方法"的认定固然要判断犯罪行为的指向是否为"公共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注意考察其独立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兜底性"、"具体危险性"。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并没有严格遵循上述意义上的认定规则,以致出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上的随意性。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危险方法"的规定上差强人意,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具体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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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分类分析 被引量:30
16
作者 梅传强 胡江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6-21,共6页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类 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类 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分类分析 行为人 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 主观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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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环境罪 被引量:25
17
作者 邹清平 《法学评论》 1986年第3期50-53,共4页
危害环境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害的行为。这样表述,主要是考虑到危害环境罪对环境、人民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物造成的重大损害这一结果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造成的结果有着比较相... 危害环境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害的行为。这样表述,主要是考虑到危害环境罪对环境、人民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物造成的重大损害这一结果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造成的结果有着比较相近的地方,既能与刑法保持一致,又能区别于其他犯罪。下面,笔者拟从危害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及与刑法有关条文的区别二个方面来分析探讨危害环境罪这一新课题。一、危害环境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因危害《环境保护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环境 危害公共安全 公私财物 构成 重大损害 行为 刑法规定 客体 危害结果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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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 被引量:34
18
作者 徐光华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09-124,179,共16页
近年来,在公众高度关注的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过度扩张适用,如在道路交通安全、食品与药品安全、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领域等。扩张适用该罪是顺应公众舆论的重刑主义、重罪主义诉求,呈现出混乱性。审判实践中该罪与其他罪之... 近年来,在公众高度关注的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过度扩张适用,如在道路交通安全、食品与药品安全、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领域等。扩张适用该罪是顺应公众舆论的重刑主义、重罪主义诉求,呈现出混乱性。审判实践中该罪与其他罪之间的界限仍然模糊,同案异判现象较为突出。公众舆论推进了该罪的过度扩张适用,将社会问题司法化,忽略了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意见表达也不是建立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之上。审判实践中通过"以刑制罪"来实现公众舆论要求严惩犯罪的诉求,是功利主义的裁判观,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防范该罪的过度扩张适用,应进一步明确弹性条款的解释原则,优化刑事立法,注重对公众舆论的引导,着手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公众舆论 扩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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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初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之解读 被引量:33
19
作者 戴有举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21-25,共5页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规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必须认识到抽象危险犯既不是形式犯,也不同于行为犯,从而确...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规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必须认识到抽象危险犯既不是形式犯,也不同于行为犯,从而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都是亟待厘清的问题,以有利于将来的司法操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危险驾驶 醉酒 交通肇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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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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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周舟 《东方法学》 2013年第1期28-36,共9页
无论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类比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还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故意,都存在诸多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我国刑法总论有关过失犯罪的基本规定和传统的... 无论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类比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还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故意,都存在诸多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我国刑法总论有关过失犯罪的基本规定和传统的罪过理论,也有利于相关法律的适用以及我国刑法体系和法定刑设置的协调,因而更为妥当。从实然抑或应然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以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增设危险驾驶罪都具有一定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故意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过失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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