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我国要约收购及触发点的保留与改进——兼析与欧美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比较 被引量:7
1
作者 唐林垚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82-95,共14页
我国与欧美各国一样,在公司收购的多种方式共存中,更推崇要约收购方式。美国采用自愿要约模式,无要约收购触发点与豁免的规定。英国及欧盟多数成员国规定的全面强制要约触发点为公司股份30%;符合法定情形豁免的是全面强制要约,且有时间... 我国与欧美各国一样,在公司收购的多种方式共存中,更推崇要约收购方式。美国采用自愿要约模式,无要约收购触发点与豁免的规定。英国及欧盟多数成员国规定的全面强制要约触发点为公司股份30%;符合法定情形豁免的是全面强制要约,且有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我国要约收购触发点以收购方式和持股比例为双重标准,全面要约有两个触发点;豁免的是要约收购方式和发出收购要约;其触发点和豁免规定宽严无度。我国应当根据国情保留部分要约,部分要约触发点为公司已发行股份30%,全面要约触发点为公司股份30%;借鉴英国全面强制要约豁免内容,只豁免全面要约,不能豁免全部的要约收购方式,以平衡收购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达到治理公司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约收购 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 要约豁免 全面强制要约豁免
下载PDF
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之举牌预警及全面要约 被引量:5
2
作者 唐林垚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08-115,共8页
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主要以持股比例为依据,没有区分收购与并购的界线。不管持股人的目的是为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还是为了公司分红、股票交易收益。只要持股达5%,每增持股份达法定比例,都必须履行举牌义务;持股达30%以上,都... 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主要以持股比例为依据,没有区分收购与并购的界线。不管持股人的目的是为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还是为了公司分红、股票交易收益。只要持股达5%,每增持股份达法定比例,都必须履行举牌义务;持股达30%以上,都必须采用要约收购方式。我国要约收购以全面要约为主,协议收购、间接收购持股达30%的,只能发出全面要约。要约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的收购、以及因收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终止交易的,都必须改部分要约为全面要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购 并购 举牌预警 全面要约
原文传递
论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之抑扬——兼评《证券法》第88条第1款 被引量:1
3
作者 唐烈英 唐林垚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77-87,共11页
要约收购利弊兼具。我国以收购方式决定是触发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要约触发持股比例低,似乎比欧美国家更弘扬要约收购,但是,部分要约没有持股比例上限、要约收购豁免宽泛无度,为收购人规避要约及全面要约留下法律漏隙,抑制了要约收... 要约收购利弊兼具。我国以收购方式决定是触发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要约触发持股比例低,似乎比欧美国家更弘扬要约收购,但是,部分要约没有持股比例上限、要约收购豁免宽泛无度,为收购人规避要约及全面要约留下法律漏隙,抑制了要约收购。我国应根据国情,保留部分要约;采用各国通行做法:以持股比例作为触发要约收购依据,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0%触发部分要约,持有公司股份30%触发全面要约,仅豁免全面要约而非要约收购方式,以利于我国的公司收购的触发及豁免与国际社会接轨,不失公正地均衡收购各方利益,达到实现治理公司、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约收购 公司已发行股份30% 公司股份30% 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
下载PDF
法律规避视角下强制全面要约制度实证研究
4
作者 王超 《金融法苑》 2020年第4期3-12,共10页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全面要约制度的演进及其广泛存在的规避现象。实践中收购人规避了所有由协议收购和间接收购触发的强制全面要约义务,而国资委推动的自愿私有化全面要约案例没有发生规避现象。本文阐释了法...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全面要约制度的演进及其广泛存在的规避现象。实践中收购人规避了所有由协议收购和间接收购触发的强制全面要约义务,而国资委推动的自愿私有化全面要约案例没有发生规避现象。本文阐释了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投资者利益和上市公司治理的不利影响,建议我国鼓励收购人采用自愿要约收购方式,逐渐废除强制全面要约制度。在此之前,立法应修改有缺陷的要约价格规则,处罚故意失败的要约,加强收购中的董事信义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约收购 法律规避 全面要约 实证研究 少数股东保护
原文传递
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私有化分析 被引量:1
5
作者 马醒 《中国总会计师》 2020年第3期28-31,共4页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应用海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方式日益成熟,已经上市的企业从原上市地退市,在合适的时机下,到可获得更高融资额和更大市值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案例层出不穷。香港资本市场对于众多内地企业而言是一个相对容易上市的目的地...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应用海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方式日益成熟,已经上市的企业从原上市地退市,在合适的时机下,到可获得更高融资额和更大市值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案例层出不穷。香港资本市场对于众多内地企业而言是一个相对容易上市的目的地,但其交易不活跃、估值低和再融资难也一直是很多在港上市企业的痛点。如何趋利避害,在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为公司寻求更好的选择?近年来在香港资本市场频频发生的私有化是已上市公司对这一问题的市场化回应。本文将从在港上市的H股公司这类非常有代表性的港股上市公司入手,从实际操作层面分析港股私有化的重点和难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H股上市公司 私有化 全面要约 吸收合并
下载PDF
浅析部分要约收购的相关法律问题 被引量:3
6
作者 丁蓓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期56-58,共3页
关键词 部分要约收购 全面要约收购 公司控制权 目标公司 股东 经济法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