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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中不动产征收与补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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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生 綦磊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26-32,共7页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征收的标的为灾后尚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不动产;就征收的目的性限制而言,救灾中的紧急需要、保护自然灾害后的原貌与相关博物馆的建设、灾后整体搬迁、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等方面,均可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灾后恢复重建与...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征收的标的为灾后尚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不动产;就征收的目的性限制而言,救灾中的紧急需要、保护自然灾害后的原貌与相关博物馆的建设、灾后整体搬迁、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等方面,均可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灾后恢复重建与防治次生灾害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先用后征"的方式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征收补偿被界定为民法范畴,应按照民法的原理来解决重大自然灾害后征收补偿的抵消、继承以及不动产因灾毁损后原有征收补偿是否仍应发放的问题,以期衡平各方的利益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标的物 先用 公共利益 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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