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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中不动产征收与补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
2
1
作者
刘云生
綦磊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26-32,共7页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征收的标的为灾后尚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不动产;就征收的目的性限制而言,救灾中的紧急需要、保护自然灾害后的原貌与相关博物馆的建设、灾后整体搬迁、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等方面,均可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灾后恢复重建与...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征收的标的为灾后尚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不动产;就征收的目的性限制而言,救灾中的紧急需要、保护自然灾害后的原貌与相关博物馆的建设、灾后整体搬迁、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等方面,均可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灾后恢复重建与防治次生灾害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先用后征"的方式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征收补偿被界定为民法范畴,应按照民法的原理来解决重大自然灾害后征收补偿的抵消、继承以及不动产因灾毁损后原有征收补偿是否仍应发放的问题,以期衡平各方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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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征
收标的物
先用
后
征
公共利益
征
收补偿
原文传递
题名
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中不动产征收与补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
2
1
作者
刘云生
綦磊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26-32,共7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震灾区重建不动产法律问题研究>(10BFX055)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0-0925)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重点项目(2011XZYJS023)
文摘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征收的标的为灾后尚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不动产;就征收的目的性限制而言,救灾中的紧急需要、保护自然灾害后的原貌与相关博物馆的建设、灾后整体搬迁、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等方面,均可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灾后恢复重建与防治次生灾害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先用后征"的方式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征收补偿被界定为民法范畴,应按照民法的原理来解决重大自然灾害后征收补偿的抵消、继承以及不动产因灾毁损后原有征收补偿是否仍应发放的问题,以期衡平各方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
征
收标的物
先用
后
征
公共利益
征
收补偿
Keywords
expropriation object
use first expropriate second
public interest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中不动产征收与补偿问题研究
刘云生
綦磊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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