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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化”之范畴厘定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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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73-92,共20页
“债权物权化”由来已久,但其内在机理却鲜有深究。“债权物权化”现象域呈现出随意、散漫的泛化之势,此种“合并异类项”的发展趋势极易消解债物二分体系和债权物权区分理论。基于对德国学说的继受和发展,“债权物权化”系指债权具有... “债权物权化”由来已久,但其内在机理却鲜有深究。“债权物权化”现象域呈现出随意、散漫的泛化之势,此种“合并异类项”的发展趋势极易消解债物二分体系和债权物权区分理论。基于对德国学说的继受和发展,“债权物权化”系指债权具有部分物权特征。“债权物权化”与“债权物化”存在根本差异,后者对应债权的财产权客体面相,此时“物化”的债权具有全部物权特征。以继受保护不构成债权物权区分的特征为限,尤应注意“债权物权化”与“债之随物化”之间的区辨。在重构物权特征的基础上,“债权物权化”仅涉及相对性面相下的合同债权被赋予对标的物权的处分保护。“物权化”构成法政策介入私法的媒介,受比例原则制约,在方法上宜谨慎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化 二分 之随 处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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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对处分的限制——历史阐释与适用范围的教义学反思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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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洁语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9-42,共14页
处分自由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但是,当事人可能会以法律行为的方式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根据受限权利的类型,可将法律行为对处分限制分为让与禁止与禁止特约。此种区分的历史依据是债物二分,但债物二分本身并不绝对,债权的财产权属性日益... 处分自由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但是,当事人可能会以法律行为的方式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根据受限权利的类型,可将法律行为对处分限制分为让与禁止与禁止特约。此种区分的历史依据是债物二分,但债物二分本身并不绝对,债权的财产权属性日益受到重视,禁止特约的物权效力是对债权流通的破坏,理应受到限制。让与禁止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物权,禁止特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如当事人限制债权处分的约定造成了处分行为的不安定,同样应当适用让与禁止。对此,根据其规范目的,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类型化以赋予不同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禁止 禁止特约 二分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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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债权属性之再证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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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野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7-23,31,共8页
研究目的:证成现行法语境下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性质,为土地经营权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的体系化阐释与衔接奠定基础。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原理论证和法释义学。研究结果:“用益物权说”违背定限物权生成之法理,将造... 研究目的:证成现行法语境下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性质,为土地经营权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的体系化阐释与衔接奠定基础。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原理论证和法释义学。研究结果:“用益物权说”违背定限物权生成之法理,将造成虚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困境。“权利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进路亦存虚化客体权利之弊,德国“次级地上权”经验无法证明其可行性。参酌德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之行使移交制度,土地经营权之债权定性既与现行规范解释相契合,在学理推导和制度承接方面亦具正当性。研究结论:现行法中的土地经营权统一为债权属性,“用益物权说”和“债权物权二元说”无法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二分 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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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物关系的再认知:基于债的财产化和并立化的内在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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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卫球 何傲翾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0-176,共17页
债物二分体例是民法自古典走向近现代之际所确立的财产法基础性结构,意涵丰富。长期以来受形式民法认识论视线遮蔽,学界过多地关注二者区分的特点,从而忽视现代民法债物二分是以债的财产化以及并立化作为前提的实质意义。仅仅立足债物... 债物二分体例是民法自古典走向近现代之际所确立的财产法基础性结构,意涵丰富。长期以来受形式民法认识论视线遮蔽,学界过多地关注二者区分的特点,从而忽视现代民法债物二分是以债的财产化以及并立化作为前提的实质意义。仅仅立足债物区分视角,对债物二分体例所具有的实际机理和价值功能的理解难免偏颇。债的财产化以及由此而起的债物并立,是近代以后民法财产权制度的一次突变,是对于历史上此前以债的工具化为特点的物权中心体系的重要超越和创制,具有支持和保障当时出现的渐近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现代民法通过债的财产化、债物并立化,使债的交易形式的开放设计与物权类型的定限设计成为同等重要的对应设计,甚至逐渐重心偏移向前者,形成一种具有奇特双向作用的整体协同关系。一方面通过物权,从特定资源配置观的角度设定自身基本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又通过债的设计,支持发达市场经济的运行需求,保障其中体现复杂性、多样性交易的现代经济关系的有效开展。立足这一角度的债物关系认识观,能够弥补限于区分论视角的重大缺漏。中国《民法典》的财产权体系,一方面继受了现代民法的债物二分,但另一方面又并不是简单地继受上述结构,而是在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理念下,从中国国情实际和时代性需求出发,在以债物结构为重点的基础上,做出了重要的创新和发展,展示出一种立足于中国特色政经体制、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财产权体系再现代化的模式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分 的财产化 并立 财产权体系 再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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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之反思与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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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野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2-147,共16页
优先权的概念范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源自法国民法的狭义优先权长期游离于我国债物二分体系之中,已造成权利性质难辨、公示机制阙如和其他衍生的学理弊端。广义优先权谱系的创设存在语境虚假、效果无益、集合异类等显著缺陷。在狭义优... 优先权的概念范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源自法国民法的狭义优先权长期游离于我国债物二分体系之中,已造成权利性质难辨、公示机制阙如和其他衍生的学理弊端。广义优先权谱系的创设存在语境虚假、效果无益、集合异类等显著缺陷。在狭义优先权中,一般优先权实为债权,特别优先权实为法定抵押权。此种法定抵押权与受其担保的主债权相区分,具有债法和物法的双重面相。其他所谓的“优先权”子项主要包括竞争中享有优待地位的资格和对因顺位判定原则或规则所生结果的描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先权 二分 法定抵押权 优待地位 顺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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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物流领域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适用——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2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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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 郝志鹏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75-93,共1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在事实上创设了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新规则,为司法实践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但其采用"结果论断式"而非"构成要件式"的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在事实上创设了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新规则,为司法实践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但其采用"结果论断式"而非"构成要件式"的规制模式,未能将善意取得规则与商事留置权制度进行有效的理据衔接,对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定,与海运物流领域的行业商事习惯及实践形成的海事司法"惯例"存在部分冲突。鉴于海运物流领域"债""物"要素高效集合与流转的行业特征,以及两大法系、国际公约交融适用的法律特征,建议根据实践需求,参考域外立法规制,在融通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理据逻辑的基础上,把握《海商法》修改契机,确立海运物流领域无关债权下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债物二分"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运 商事留置权 善意取得 理据融通 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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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法典与法典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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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庆育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3期25-51,共27页
苏永钦教授的大民法典构思在规范理论与规范体系两个层面同步展开,极具原创性。本文在梳理大民法典理论建构与体系架构的基本脉络后认为,苏永钦教授对权利与客体概念所作重构,与既有概念体系相较,尚未体现出明显优势;大民法典规范体系... 苏永钦教授的大民法典构思在规范理论与规范体系两个层面同步展开,极具原创性。本文在梳理大民法典理论建构与体系架构的基本脉络后认为,苏永钦教授对权利与客体概念所作重构,与既有概念体系相较,尚未体现出明显优势;大民法典规范体系中的三重总分则体例、意定关系与法定关系之分立、属人关系与属物关系之合流以及登记自由主义等创新,亦面临诸多理论与技术难题,因此,大民法典的理念与蓝图未臻完善,仍有改进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民法典 二分 权法定 意定法定之分立 属人属之合流 登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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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地流转的私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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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冰洁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59-65,共7页
“三权分置”下农地流转的理论困境在于债权与物权两种制度难以衔接。权利行使理论以动态的视角解释土地经营权的生成逻辑,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系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关系。依照交易的不同需求,土地经... “三权分置”下农地流转的理论困境在于债权与物权两种制度难以衔接。权利行使理论以动态的视角解释土地经营权的生成逻辑,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系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关系。依照交易的不同需求,土地经营权可为便利、隐秘的债权,亦可为安全、优先的物权。以5年的流转期限区分作为债权的土地经营权和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是物权法定之下兼顾农户与经营者利益的立法。土地经营权物权性流转所产生的租赁费用应当予以登记,融资担保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应在担保实现之后再予以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权利行使 二分 流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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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观念交付”概念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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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天柱 覃奕 《湘潮(理论版)》 2012年第10期44-45,共2页
"观念交付"一词作为被指称不同意义交付方式的概念,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其基本含义应该界定在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这三种替代现实交付方式的范围之内。如果无限扩大其含义,将拟制交付包含其中,只会... "观念交付"一词作为被指称不同意义交付方式的概念,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其基本含义应该界定在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这三种替代现实交付方式的范围之内。如果无限扩大其含义,将拟制交付包含其中,只会破坏交付概念本身。观念交付不过是将多次重复的现实交付简化,实现其法律目的,完成物权变动的。就其本身而言并不能包含现实交付的所有功能,尤其是作为公示手段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观念交付 公示原则 二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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