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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视野下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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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瑞贺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3期46-60,共15页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载入禁止让与特约的目的在于固定担保关系,避免其因债权让与受到不利影响。禁止让与特约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对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取决于禁止让与之债权的类型以及受让人的主观状态。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金钱债...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载入禁止让与特约的目的在于固定担保关系,避免其因债权让与受到不利影响。禁止让与特约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对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取决于禁止让与之债权的类型以及受让人的主观状态。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金钱债权时,禁止让与特约仅在特约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人须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非金钱债权时,应导入受让人主观状态的分析框架。担保人可以向恶意受让人主张禁止让与特约存在的事实,并拒绝向让与人及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权利 禁止让与 担保责任 债权类型 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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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权的效力分析与实践争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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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彧博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92-98,共7页
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乃至司法解释都明显涉及了自然债权的存在和效力,但仍存在自然债是否入法之争,即是否在民法典中作较为系统的规定。就我国实践中的自然债权争议而言,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产生的自然债权应可产生债务抵销效果,寿险保费... 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乃至司法解释都明显涉及了自然债权的存在和效力,但仍存在自然债是否入法之争,即是否在民法典中作较为系统的规定。就我国实践中的自然债权争议而言,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产生的自然债权应可产生债务抵销效果,寿险保费给付的自然债存在于宽限期后、复效期内,当事人约定的无诉权债宜视为自然债,企业破产被免除债务责任后的给付不宜视作自然债,不法原因给付更不应构成自然债。就我国立法而言,道德法律化趋势使自然债权入法的原有束缚逐渐消失,且自然债在我国有其独立的制度价值,也确实发挥着债的功能,故自然债写入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当系统梳理现有自然债的类型,选择合理的规制模式和科学的立法方法,借助民法典编纂的有利契机实现自然债权的法制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债 自然债权的效力 自然债权类型 债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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