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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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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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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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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7-2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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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解释论视野下财产法体系研究"(14BFX080)
中国法学会部级科研项目"虚拟财产的法律制度研究"[CLS(2011)C08]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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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既有民法规则解释信息时代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物"而使用的新名词,这些所谓的"物"的"所有"无法靠所有人自己对物本身进行标示符号来加以支配和占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属性看似和实体财产毫无区别,实际在真实的法律关系上却是存在差别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存续、占有权能方面不同于民法的物权。突破传统民法债权物权二分的体系逻辑来设计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表达尤为重要,观察角度的转变是一个可行的路径。在知识经济背景下民法制度的反思和重构是必要的,相比理论上所有权观念的更新,立法需要给新的理论解释预留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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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
财产法
权利体系
债权物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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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ght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property right
right system
distinguish between claims and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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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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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私法体系中的债权物权区分说——萨维尼的理论贡献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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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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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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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39-151,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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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萨维尼基于对私法体系的重新认识,直接将债权与物权进行对比研究,构成债权物权区分说的真正起点。他指出债权和物权在客体和相对人这两方面的区别,也按照其共性与联系而将之整合于财产权概念之下;他还以物权行为作为从债权向物权转化的桥梁,将物权行为作为彻底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内在支撑,使债权物权区分说自始即与物权行为理论紧密结合。其学说对潘德克顿法学和《德国民法典》产生了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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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萨维尼
债权物权区分说
私法体系
法律关系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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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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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简论罗马法上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区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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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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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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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82-18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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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罗马法上的诉的概念以及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区分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罗马法上的诉实际上是实体权利的表达。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区分,建立在两者适用范围及其使用程式的区别之上。这一区分对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但也具有其区分的不彻底性;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家们为了解决这一不彻底性而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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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罗马法
诉
对人之诉
对物之诉
债权物权区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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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4.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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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债权物权区分视角下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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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谷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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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来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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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区域治理》
2019年第10期250-2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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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我国的土地利用二元体系具有的特点是:限制土地所有权、保证土地使用自有和利用权中心化.针对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方面,需要遵循物尽其用的原则,制定农民宅基地所有权自由处置机制,对交易双方债权利益进行认可,将土地债权利用权转变为物权利用权,从而解决目前小产权房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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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物权区分
小产权房
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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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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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物权变动三阶段论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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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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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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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7-13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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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杭州师范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支持计划(JTAS20110100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YJC820014)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望道青年文科学者激励项目"(RWWD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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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是传统民法解决物权变动问题的基本模式,为物权的确权建立了一条清晰的判断标准,即买受人享有物权还是债权仅仅依据单一的公示而为判断,未登记者不享有物权。但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不能为债权与物权相混合的法律形态提供正当性说明。根据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在基于买卖关系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自债权设立至所有权转移之间存在一种中间型权利形态,该中间型权利由支付价款与交付占有两个要素构成,其具有实质性的物权属性,可以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抗抵押权及已登记的受赠人。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的提出体现了法律思维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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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与物权二元区分理论
物权变动三阶段理论
中间型权利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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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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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物上之债的构造、价值和借鉴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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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鹏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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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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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5-23,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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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物上之债是瑞士民法学理概念,它指向那些既有相对性,又能约束物权受让人的债。从产生依据上看,物上之债有法定和意定之分,无论是哪一类,物上之债通常与物权并存,并遵循法定原则、公示原则等物权法基本规范。物上之债与债权物权化的功能十分相似,但两相对比,物上之债的学理共识度更高,更易于学习和传授,更有解释力,规制机制更简单,比债权物权化更具有学理优势。基于该优势,并考虑我国民法学理对债权物权化尚未形成高度共识,再加上我国有不少与瑞士物上之债相似的法律规范,物上之债对我国有切实可行的借鉴作用。在借鉴时,重点参照意定物上之债,改进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将其适用范围扩及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与物权相关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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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物上之债
债权物权化
法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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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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