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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抵押权主合同期限变更登记的法律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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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晨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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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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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8年第7期24-26,3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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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7年度福建省不动产单元编码示范推广与集成应用(201711110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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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该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由于其他债权人的同意难以取得,这种做法导致先顺位抵押权的银行在办理续贷时陷入两难境地。文章以传统民法理论为依据,通过比较法研究,梳理了当前我国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认为即使抵押权人超过被担保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抵押权,也不会发生抵押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被担保主债权履行期限变更并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应要求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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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变更登记
顺位抵押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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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bt Term
Mortgage Changing Registration
Mortgage Sequence
Limitation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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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01.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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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贷款抵押中的抵押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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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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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法律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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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湘论坛》
2000年第3期70-7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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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贷款抵押
抵押期限问题
债权
债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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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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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
被引量:1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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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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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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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5期77-92,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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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项目批准号:20XNL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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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我国«民法典»上,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给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造成困难,否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等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各种情形,也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可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约定长期保证或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或终期过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仍为有效,只不过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保证人亦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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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证期间
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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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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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被引量: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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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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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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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2-17,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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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规划项目“《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ZDA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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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最高额保证是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交易。最高额保证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具体债权之间并无一一对应关系,产生某一具体债权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确定之前已发生的债权和已获清偿的债权之间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确定时已到期的债权余额;最高债权额限度究竟是本金最高限额还是债权总额最高限额,可由当事人具体约定,未作约定的,推定为债权总额最高限额。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仅发生最高额保证转化为普通保证的效力,债权人此时才有权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并不发生使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丧失期限利益的效力,保证债权的行使仍然要受到纳入被担保范围的具体债权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的限制。在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情形之下,就债权确定之时已经到期的债权,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就债权确定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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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高额保证
本金最高限额
债权确定期限
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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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ximum Amount Guarantee
Maximum Amount for the Principal
the Period of Incurring Creditor’s Rights
the Term of Guarantee
the Term of Performance of the Principal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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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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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审理不良资产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量: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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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春笋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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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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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68-7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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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良资产案件的审理有其特殊性,有时不能把它等同于一般借款合同案件来看待,如果机械地按照现有法律条文来判案,效果反而不好。审判实践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给审理不良资产案件理清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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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时效
资产管理公司
银行
金融机构
受让人
保证期间
债务人
借款合同
债权转让
放债人
债权人
清算主体
保证人
主债务履行期限
主合同
第三人
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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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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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保证责任免除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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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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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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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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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证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又叫人的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担保,并非以自己的人身作为担保,而最终落实到财产责任上。根据担保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免除保证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得以履行的期间。实践中,应当注意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保证责任不能免除:一是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让,转让债务无效,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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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保证人
债权人
保证责任
债务人
保证期间
责任免除
主债务履行期限
担保法
主合同
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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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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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时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认定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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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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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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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审判》
1997年第7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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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证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经济合同的债权人达成的,当经济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协议。其中,经济合同称为主合同,保证合同称为从合同。主合同的债务人称为主债务人,又称为被保证人,与主合同债权人达成保证合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债务人或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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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保证人
保证责任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
保证合同
主合同
债权人
主债务人
责任期限
经济合同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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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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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反担保若干问题之思考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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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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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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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资讯》
2006年第31期101-10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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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通过阐述反担保和担保的概念,进一步分析了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反担保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联系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点对反担保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理论进一步诠释,并提出实践中应注意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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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担保
担保
主债务履行期限
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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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7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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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有权不用,过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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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宝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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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农资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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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农资》
2019年第26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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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介绍甲公司因周转资金需要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元,并约定由丙工厂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前还清本息;乙银行与丙工厂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丙工厂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即2018年8月1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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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债权人
保证人
主债务履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期间
时效中断
保证期间
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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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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