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起信用证争议案引出的问题1989年10月8日,中国 A 公司(申诉人)收到通知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送交的开证行联合银行国际(西印度群岛)有限公司(United Bank International[W.I]Ltd.)开立的以美国 RU—JO 贸易公司(RU—JO Trader...一、一起信用证争议案引出的问题1989年10月8日,中国 A 公司(申诉人)收到通知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送交的开证行联合银行国际(西印度群岛)有限公司(United Bank International[W.I]Ltd.)开立的以美国 RU—JO 贸易公司(RU—JO Traders Inc.)为开证申请人,申诉人为受益人的71442UBI 号信用证。随后收到开证行于1989年9月28日、1989年10月4日发出的由通知行送交的两份信用证修改书。上述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经核对无误后,申诉人即备货制单。展开更多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可以由原始受益人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因此它是一种特殊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最适用于原始受益人不供应货物而只是中间商的情况。成交后中间商本应向第三者(实际供货人...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可以由原始受益人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因此它是一种特殊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最适用于原始受益人不供应货物而只是中间商的情况。成交后中间商本应向第三者(实际供货人)付款购货、装运出口。但为了不需先行垫付资金购货、装运,他可以把开给他的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实际供货人。展开更多
文摘一、一起信用证争议案引出的问题1989年10月8日,中国 A 公司(申诉人)收到通知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送交的开证行联合银行国际(西印度群岛)有限公司(United Bank International[W.I]Ltd.)开立的以美国 RU—JO 贸易公司(RU—JO Traders Inc.)为开证申请人,申诉人为受益人的71442UBI 号信用证。随后收到开证行于1989年9月28日、1989年10月4日发出的由通知行送交的两份信用证修改书。上述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经核对无误后,申诉人即备货制单。
文摘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可以由原始受益人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因此它是一种特殊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最适用于原始受益人不供应货物而只是中间商的情况。成交后中间商本应向第三者(实际供货人)付款购货、装运出口。但为了不需先行垫付资金购货、装运,他可以把开给他的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实际供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