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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刑法语境下的法益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建构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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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伦佐.彼高狄 吴沈括 《刑法论丛》 CSSCI 2010年第3期311-352,共42页
本文以意大利刑事法律制度为参照点,结合相关欧洲法及国际法规范,以经典的法益保护理念为主轴,在详尽展示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领域中立法、学理以及司法判例的历史沿革及现状的基础上,力图批判地为日益勃兴但又颇显纷杂的信息刑事立法... 本文以意大利刑事法律制度为参照点,结合相关欧洲法及国际法规范,以经典的法益保护理念为主轴,在详尽展示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领域中立法、学理以及司法判例的历史沿革及现状的基础上,力图批判地为日益勃兴但又颇显纷杂的信息刑事立法以及信息刑法学研究构织一幅和谐、系统的观察和分析图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刑法 法益 计算机犯罪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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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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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思瑶 《理论观察》 2020年第3期114-116,共3页
在信息技术与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层出不穷,公民合法权益在许多方面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时至今日,我国的立法者仍在不断探寻,逐渐加强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 在信息技术与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层出不穷,公民合法权益在许多方面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时至今日,我国的立法者仍在不断探寻,逐渐加强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但由于前置性法律规范的缺失,入罪标准定义不够完善等法律缺陷,使得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无法通过法律进行管制的现象。由此,通过立法、行业自律、公民自治等不同方式完善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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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身份盗窃犯罪的规制与应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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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赫栋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3年第2期53-61,69,共10页
身份盗窃通常是指窃取和使用个人身份以获得经济利益或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行为,数字时代各国对身份盗窃犯罪的规制将日趋完善。美国通过《防止身份盗窃及假冒法》等联邦立法和州立法,构建起身份盗窃行为独立成罪模式;德国没有专门的身... 身份盗窃通常是指窃取和使用个人身份以获得经济利益或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行为,数字时代各国对身份盗窃犯罪的规制将日趋完善。美国通过《防止身份盗窃及假冒法》等联邦立法和州立法,构建起身份盗窃行为独立成罪模式;德国没有专门的身份盗窃犯罪立法,而是在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中统一规制;英国更重视通过前置法实施严格监管,以降低身份信息泄露、滥用和欺诈的可能性。我国与德国的规制模式类似,但存在忽视个人身份保护、身份盗窃刑法评价不全面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过窄等问题。面对数字时代深度伪造技术的冲击,对身份盗窃犯罪的规制更加捉襟见肘。当前,我国应通过采取个人身份的刑法统一保护模式,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刑、扩展个人身份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以及完善身份证件类犯罪规制,建构现有的刑法身份保护体系,加强刑法规定之间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盗窃犯罪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深度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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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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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玥 《青年与社会》 2019年第5期32-34,共3页
从《刑法修正案七》到《刑法修正案九》再到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也逐渐步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但对于互联网发展过快,产... 从《刑法修正案七》到《刑法修正案九》再到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也逐渐步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但对于互联网发展过快,产业更新换代的时间过短,特别是公民大量的信息流入到私人数据库的今天,仅仅依赖刑法的保护,是无法有效遏制当前信息泄露的问题。文章通过当前泄露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其保护状态进行再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信息刑法保护 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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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认定标准之考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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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然 《法律方法》 2022年第4期451-464,共14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的专有罪名,存在入罪认定标准不清的问题,这严重限制了本罪的司法适用,削弱了虚假信息刑法治理的效果.在人类社会已不可逆转地进入网络时代的语境下,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的专有罪名,存在入罪认定标准不清的问题,这严重限制了本罪的司法适用,削弱了虚假信息刑法治理的效果.在人类社会已不可逆转地进入网络时代的语境下,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不应墨守成规,网络秩序的法益属性应被认可.在既有理论中,"现实秩序说"对网络秩序的法益属性认识不足、过于保守,不当限制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立法修订说"的理论旨趣较为激进,过分超前于当下的犯罪治理需求."双层标准说"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但有待进一步梳理与体系化构建.在"双层标准说"的基础上构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标准体系,能够为本罪的司法适用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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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26
6
作者 敬力嘉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5期77-88,共12页
《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体现了我国完善信息权刑法保护机制的努力。它所创设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作为刑事作为义务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而非作为行政管理义务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 《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体现了我国完善信息权刑法保护机制的努力。它所创设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作为刑事作为义务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而非作为行政管理义务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依照刑法规范明确性的要求,此义务核心内涵应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为了避免义务边界不明的法治风险,应当以刑法教义学的规范判断为准绳,对其进行限缩解释。以具体义务类型为依据,以义务主体为前提,以法益保护目的为指引,以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为保障,可以明晰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边界,有效限制本罪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刑法保护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 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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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刑法立法类型化的症结与化解——基于信息网络犯罪技术性差异的考量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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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波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88-96,共9页
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差异应当是刑法立法类型化的主要考虑因素。囿于当前信息网络刑法立法类型化未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从传统犯罪行为发展的单一化、固定化、直观化特点中区别开来,导致立法类型化模式存在诸多局限,其时代适应性和信息... 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差异应当是刑法立法类型化的主要考虑因素。囿于当前信息网络刑法立法类型化未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从传统犯罪行为发展的单一化、固定化、直观化特点中区别开来,导致立法类型化模式存在诸多局限,其时代适应性和信息技术契合性也大打折扣。理性应对信息网络刑法立法类型化,需要采取"定质+定量"的基本立法类型化模式,以取代"概括式"立法类型化;提倡同质、同类构成要件并行的立法类型化模式,以预防司法解释僭越立法权,而造成罪名适用的扩张;依据法益侵害程度,划分不同构成要件类型的刑量差异,以防形式化、兜底化罪名现象再次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刑法 立法类型化 技术性立法 刑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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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个人数据的刑法规制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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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敬力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4期100-110,共11页
出售未经去识别化、匿名化个人数据的行为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定性可能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出售内容已公开个人数据与实名认证社交平台账户两种情形。对于前者,二次授权说、合目的性考察说、... 出售未经去识别化、匿名化个人数据的行为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定性可能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出售内容已公开个人数据与实名认证社交平台账户两种情形。对于前者,二次授权说、合目的性考察说、客观开放程度说等既有观点多仅以已公开个人信息为行为对象,对于后者,司法实践的判决仅以通讯录好友个人信息为对象,忽视了数据权益的维度,难以对出售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提供妥当的判断标准。超越本罪仅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认识,基于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场景,可准确识别出售行为在前述两种情形下分别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造成了实害结果,给社交平台好友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抽象危险。应将出售个人数据的行为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并通过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审慎完善,实现对关联主体合法权益的妥当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个人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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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时代个人信息刑法的逻辑与改革——基于刑法契约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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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娜 江洛伊 《刑法论丛》 2020年第3期279-303,共25页
个人信息犯罪在智能化时代的崭新特征,强烈冲击着我国刑法中传统的规制体系。当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规范的逻辑边界之争颇多,而在强调公平正义的共享发展理念下,法治中国更需发挥刑法契约在弘扬人权、保障安全、平衡利益和优化秩序方面... 个人信息犯罪在智能化时代的崭新特征,强烈冲击着我国刑法中传统的规制体系。当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规范的逻辑边界之争颇多,而在强调公平正义的共享发展理念下,法治中国更需发挥刑法契约在弘扬人权、保障安全、平衡利益和优化秩序方面的作用。针对立法和司法中尚存的权益保障不足、责任认定失位、刑罚过厉等,在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共享法治难题,有关刑法改革应全面保障信息自由,坚守保护个人信息自主权和信息合理使用秩序的合正义平衡原则,严格限定主观意图和情节等方面的标准。在逻辑转向上,从国家管控主导走向服务国民的模式,再从罪刑法定原则的一元论到二元论,即在保障权利的前提下防治公权力滥用,可谓个人信息刑法现代化的改革创新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化时代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网络安全 刑法契约化 共享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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