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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义务程序化蜕变后的保险消费者保护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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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璨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5-100,88,共7页
保险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凸显出此制度程序化蜕变的既定事实与保险消费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源在于,单个先合同阶段义务的制度供给与全方位消除保险消费者信息劣势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应借鉴德国关于先合同阶段义务... 保险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凸显出此制度程序化蜕变的既定事实与保险消费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源在于,单个先合同阶段义务的制度供给与全方位消除保险消费者信息劣势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应借鉴德国关于先合同阶段义务群的立法经验,构筑以保险人和保险中介的建议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为主的先合同阶段义务群机制,以缓冲说明义务制度的适用压力,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程序说明义务 保险技术原理 保险消费者 先合同阶段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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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衡量与规范路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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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宇申 《金融法苑》 2022年第1期84-98,共15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则。保险业具有公共属性,其大数法则等保险技术及内含的权义规则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通用规则适用的困境,需要通过保险业规章进行更加针对化的设计。其一,严格解释保险个人...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则。保险业具有公共属性,其大数法则等保险技术及内含的权义规则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通用规则适用的困境,需要通过保险业规章进行更加针对化的设计。其一,严格解释保险个人信息中敏感信息的外延,尤其将金融信息和健康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其二,细化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规则,以兼容保险精算的非识别性和准确性。其三,严格限制知情同意豁免情形在保险业的适用。其四,将个人信息处理告知义务融入保险说明义务。其五,将自动化决策中的算法解释权进行细化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敏感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原则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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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兼评新《保险法》第17条 被引量:30
3
作者 吴勇敏 胡斌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88-96,共9页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重构 说明对象 说明方式 说明标准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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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 被引量:26
4
作者 陈群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84-193,共10页
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 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准过高,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实践中完全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确保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目的,故应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引入"意外条款不订入合同"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切实推动保险格式条款的通俗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最大诚信 两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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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1
5
作者 李理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151-154,共4页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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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之解构与体系化回归 被引量:12
6
作者 钱思雯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07-119,共13页
作为我国《保险法》上"创新之举"的保险人说明义务因对保险人的过度要求而屡受诟病,其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及当事人合意理论并不足以为制度合理性背书,实践中说明义务的形式化使《保险法》第17条成为否认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 作为我国《保险法》上"创新之举"的保险人说明义务因对保险人的过度要求而屡受诟病,其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及当事人合意理论并不足以为制度合理性背书,实践中说明义务的形式化使《保险法》第17条成为否认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杀手锏"。为理清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功能并明确其定位,采用体系化分析方法,从关系契约角度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分析视角,依普通买卖合同——消费者合同——保险合同——金融合同的路径,缔约一方信息提供义务呈增强趋势。保险人说明义务应回归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规则之本源,作为程序性规则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其原本负担的实质判断功能应建立在内容控制规则的完善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提供义务 保险说明义务 体系化 关系契约 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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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比较与思考 被引量:8
7
作者 李娟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47-48,共2页
随着保险交易的日益消费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消费者身份日益突出,其与保险人在交易能力上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保护身处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是现代各国保险立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其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 随着保险交易的日益消费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消费者身份日益突出,其与保险人在交易能力上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保护身处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是现代各国保险立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其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确立,即是我国《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一个合理选择。但考察其他国家,鲜见有此制度存在,这是否意味着这一制度得不到广泛承认?或我国立法规定不具有妥当性?其他国家为何没有在立法上确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其真正的态度又是什么?诸多问题,均需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立法比较 保险消费者 义务制度 保险交易 保险法》 保险 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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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思路之调整 被引量:8
8
作者 鲁忠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12-118,共7页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实为保险人讲解合同条款义务。但这一立法在理论与实务上均难以维系。保险人具有保险专家身份,不宜将其视为普通经营者。应转变立法思路,要求保险人从"解释合同"转变为"投保建议&q...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实为保险人讲解合同条款义务。但这一立法在理论与实务上均难以维系。保险人具有保险专家身份,不宜将其视为普通经营者。应转变立法思路,要求保险人从"解释合同"转变为"投保建议",为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从而履行专家辅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经营者义务 专家义务 投保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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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新论——基于保险合同构造和缔约过程的思考 被引量:5
9
作者 李伟群 施啸波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4-127,共14页
《保险法》第17条仅就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违反规定了特别的法律后果,既不符合保险合同构造特征,也未必满足投保人一方的缔约需求,且已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适用困境。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明确保险人重点说明的对象并不只限于免... 《保险法》第17条仅就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违反规定了特别的法律后果,既不符合保险合同构造特征,也未必满足投保人一方的缔约需求,且已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适用困境。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明确保险人重点说明的对象并不只限于免责条款。在此基础上,对于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可通过修正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代替格式条款“订入控制”规则;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可从说明内容、方式和证明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行为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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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5
10
作者 张雪楳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1-14,共4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又称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将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7条对其进行了规定。现结合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 保险法》 2009年 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 第17条 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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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说明义务“分别机制”的重构 被引量:5
11
作者 王海波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6期117-123,共7页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及复杂性不同对保险人实施不同的说明义务的思路是可行的,但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采用"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分别机制存在语意...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及复杂性不同对保险人实施不同的说明义务的思路是可行的,但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采用"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分别机制存在语意相同性、范围模糊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有鉴于此,建议在合理界定免责条款的基础上,对免责条款以外的格式条款采用提示和询问回答规则、对免责条款采用提示和主动说明规则,并对说明标准进行统一,对法律后果进行重新设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责任免除条款 格式条款 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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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另一种视角的评析 被引量:4
12
作者 王海波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08-115,共8页
作为解决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之一,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和保单通俗化之间互动和衔接;作为格式条款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说明义务制度也需要和格式条款控制的其他方法形成衔接。同样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内部也需要达到一般说... 作为解决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之一,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和保单通俗化之间互动和衔接;作为格式条款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说明义务制度也需要和格式条款控制的其他方法形成衔接。同样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内部也需要达到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的区分和协调。上述角度的研究对于评价以及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范围、履行和法律效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信息不对称 格式条款 分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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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司法判例实证研究 被引量:4
13
作者 武长海 郭文姝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69-74,共6页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为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新的交易模式也导致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方面出现了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方面也出现了矛盾判决,使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更加不明确。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互联网保...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为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新的交易模式也导致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方面出现了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方面也出现了矛盾判决,使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更加不明确。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互联网保险中说明人的义务履行标准。本文以司法判决实践为基础,在分析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特殊性的基础之上对其进行定性,从而在法理基础之上对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进一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保险说明义务 履行标准 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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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14
作者 于海威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93-96,共4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法定性的先合同义务,对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法定性的先合同义务,对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重塑,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中的一种,亦应结合新规,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细化重组,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标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予以再分类,分为与投保人无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以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三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险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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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保险诉讼风险的思考 被引量:1
15
作者 郭文昌 郭臻 《金融纵横》 2008年第9期71-72,共2页
一、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当前的保险法律环境已经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关... 一、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当前的保险法律环境已经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关系到被保险人索赔权方面的内容,应尽可能地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关系到保险人说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应规定具体的说明方式,明确保证条款的效力。通过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达到规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本目的,以减少保险纠纷,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立法 诉讼风险 保险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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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正当性之探讨
16
作者 李娟 《上海保险》 2008年第8期13-15,50,共4页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 合同订立过程 条款内容 保险法》 投保人 法定义务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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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视野下保险人之说明义务 被引量:2
17
作者 李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86-89,共4页
现代保险以定型化契约运作,对消费者投保人产生资讯不对称之情况日益严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应要求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为契约附随义务,存在于契约... 现代保险以定型化契约运作,对消费者投保人产生资讯不对称之情况日益严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应要求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为契约附随义务,存在于契约订立前及存续期间。保险人应就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之重要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方式以书面说明为主,口头说明为辅。保险人之说明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保险说明义务 定型化契约 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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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我国保险法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 被引量:2
18
作者 奚安娜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5年第4期43-48,共6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的开创性规定。为此,文章对该制度的现实基础、学理依据进行详细论述,并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性质、内容、履行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解剖分析,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现实基础 法理基础 内容解构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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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分与厘定 被引量:1
19
作者 邵泽毅 赵凤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89-93,共5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基本内涵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①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的界分与厘... 保险人说明义务基本内涵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①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的界分与厘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厘定 界分 保险合同条款 合同订立 权利与义务 文件内容 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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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及法律后果 被引量:1
20
作者 李建河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6S期36-39,共4页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述条款是我国法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因法律未对保险人履行该项义务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说明义务 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 责任免除条款 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 投保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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