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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保证期间的界定及其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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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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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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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8年第3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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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在实践和理论中还存在着不够明确和待完善之处,本文试从保证期间的界定及其性质,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保证期间的界定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对于保证期间的界定,我国《担保法》将其分为有约定保证期间和未约定保证期间两种情况。笔者认为,法律还应对有约定但约定无法适用的保证期间,以及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作出规定。 1、有约定保证期间。从我国的《担保法》来看,保证期间有一定的任意性,即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其长短予以约定。对于短的保证期间,法律可以不作限制,因为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何况是基于一种约定,但对于保证期间过长,法律则必须加以限制。考虑到诉讼时效的情况,笔者认为,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应长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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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
除斥期间
最高额保证
《担保法》
保证期间的性质
保证责任
债权人
保证期问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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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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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与处理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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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光
沙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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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长春市建设银行
吉林省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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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与法》
1998年第4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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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权人)之间履行或行使债务债权的时间期限.保证期间一般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有时有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忘记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也不鲜见.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什么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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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证期间
保证责任
债权人
处理问题
保证期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主债务履行期
主合同
一般责任
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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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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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一起牡丹卡透支纠纷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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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富春
王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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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工商银行青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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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金融》
1998年第12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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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持卡人曲某于1996年5月28日在某工商银行领取牡丹卡个人普通卡一张,有效期二年,由某公司(曲某系该公司经理)提供担保。从1996年11月27日起,至1997年4月30日止,曲某连续透支11次,透支额达21670.40元,其间某工商银行多次电话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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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牡丹卡
工商银行
保证期问
有效期限
保证期间
启示
透支限额
纠纷
债权人
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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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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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依法管贷应注意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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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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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甘肃省酒泉地区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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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6年第4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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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继颁布实施,并且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构成了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框架。这不但规范了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而且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更主要是使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工作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可是在具体的信贷管理工作中,法律诉讼时效期却不容忽视。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和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系统、单独核算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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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金融机构
贷款诉讼
时效期
《担保法》
保证期问
信贷管理
保证期间
《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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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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