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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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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学胜
《刑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266-285,共20页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益是人体器官的不可买卖性,而不是器官供者的身体健康,应以此法益为指导来解读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和犯罪形态。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本质在于违背器官供者意愿摘取其器官,正确界定"本人同意"、&q...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益是人体器官的不可买卖性,而不是器官供者的身体健康,应以此法益为指导来解读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和犯罪形态。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本质在于违背器官供者意愿摘取其器官,正确界定"本人同意"、"强迫"、"欺骗"等要素的含义是把握本款规定的关键。非法摘取尸体器官以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的规定是法律拟制,应准确界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等构成要素,以利于尸体器官犯罪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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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法益
供者
同意
法律拟制
原文传递
题名
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
2
1
作者
贾学胜
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266-285,共20页
基金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尖端医疗领域的刑法理论及立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0cfx025)之阶段性成果
文摘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益是人体器官的不可买卖性,而不是器官供者的身体健康,应以此法益为指导来解读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和犯罪形态。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本质在于违背器官供者意愿摘取其器官,正确界定"本人同意"、"强迫"、"欺骗"等要素的含义是把握本款规定的关键。非法摘取尸体器官以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的规定是法律拟制,应准确界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等构成要素,以利于尸体器官犯罪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法益
供者
同意
法律拟制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贾学胜
《刑法论丛》
CSSCI
2013
2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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