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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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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学胜 《刑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266-285,共20页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益是人体器官的不可买卖性,而不是器官供者的身体健康,应以此法益为指导来解读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和犯罪形态。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本质在于违背器官供者意愿摘取其器官,正确界定"本人同意"、&q...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益是人体器官的不可买卖性,而不是器官供者的身体健康,应以此法益为指导来解读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和犯罪形态。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本质在于违背器官供者意愿摘取其器官,正确界定"本人同意"、"强迫"、"欺骗"等要素的含义是把握本款规定的关键。非法摘取尸体器官以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的规定是法律拟制,应准确界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等构成要素,以利于尸体器官犯罪的正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法益 供者同意 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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