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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化视野下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判赔考量因素研究——以2016—2018年1270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为样本
1
作者
蔡元臻
戴佳兵
《私法》
2020年第1期206-224,共19页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该数字在2018年已经接近70%。此类案件中,侵犯不同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情况差异较大,法定赔偿泛化的问题也亟待解决。法定赔偿泛化并不必然是司法判赔数额较低的制度性原...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该数字在2018年已经接近70%。此类案件中,侵犯不同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情况差异较大,法定赔偿泛化的问题也亟待解决。法定赔偿泛化并不必然是司法判赔数额较低的制度性原因,其完善手段之一应当是考量因素的细化。虽然学界不乏针对性的研究,但是在作品类型化视野下进行构建的较少,作品类型化在实现司法定价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之间良性互动的过程中应当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本文以2016—2018年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1270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为样本,从不同类型作品的案件数量、判赔情况、考量因素设计等方面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裁判现状。综观我国各地司法文件对于考量因素的规定,细致有余而条理不足者多有之。从作品本身出发,可以从作者、市场、社会三个维度理解不同类型作品的原生性差异,进而对考量因素的设计有所启发。而基于作品类型化和因素体系化思维的双轨制研究,应当是完善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更为踏实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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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
类型
作品
维度
考量因素
原文传递
题名
作品类型化视野下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判赔考量因素研究——以2016—2018年1270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为样本
1
作者
蔡元臻
戴佳兵
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私法》
2020年第1期206-224,共19页
文摘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该数字在2018年已经接近70%。此类案件中,侵犯不同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情况差异较大,法定赔偿泛化的问题也亟待解决。法定赔偿泛化并不必然是司法判赔数额较低的制度性原因,其完善手段之一应当是考量因素的细化。虽然学界不乏针对性的研究,但是在作品类型化视野下进行构建的较少,作品类型化在实现司法定价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之间良性互动的过程中应当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本文以2016—2018年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1270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为样本,从不同类型作品的案件数量、判赔情况、考量因素设计等方面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裁判现状。综观我国各地司法文件对于考量因素的规定,细致有余而条理不足者多有之。从作品本身出发,可以从作者、市场、社会三个维度理解不同类型作品的原生性差异,进而对考量因素的设计有所启发。而基于作品类型化和因素体系化思维的双轨制研究,应当是完善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更为踏实的路径。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
类型
作品
维度
考量因素
Keywords
Information Network Communication Right
Types of Work
Dimensions of Work
Factors for Consideration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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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品类型化视野下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判赔考量因素研究——以2016—2018年1270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为样本
蔡元臻
戴佳兵
《私法》
20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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