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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 被引量: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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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218-244,共27页
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以来腐败治理的重要转折点与战略机遇期,积极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战略转型与体系化构建,实现反腐败立法由形式治理向实质治理功能的转化,是破解当下"中国式"腐败治理困局之关键。科学评估反腐败立法治理... 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以来腐败治理的重要转折点与战略机遇期,积极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战略转型与体系化构建,实现反腐败立法由形式治理向实质治理功能的转化,是破解当下"中国式"腐败治理困局之关键。科学评估反腐败立法治理能力的状况,确立"积极治理主义"理念在国家腐败治理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创新由国家法与政党法"二元"规范体系与衔接机制,创立国家腐败治理基本法、分步推进体系完善,是推进中国反腐败立法战略转型的必然选择。明确立法原则,实施功能立法,公布立法清单,实施重点化构建、系统化推进、协同化衔接,形成以《反腐败法》为中心,重点预防性立法为支撑、控权性法律相配合的多层次、立体化、综合化的反腐立法体系,是中国反腐败立法之体系化构建的核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腐败治理 反腐败立法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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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的构建及其体系化 被引量:122
2
作者 申卫星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3,共13页
通过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可以消除信息利用的"丛林法则"和"公地悲剧",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增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管治,在为信息主体提供更加周延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促进信息的利用和融合,实现信息之为信... 通过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可以消除信息利用的"丛林法则"和"公地悲剧",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增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管治,在为信息主体提供更加周延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促进信息的利用和融合,实现信息之为信息的本质。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框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客体、效力、行使条件、救济手段,从而形成了以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权、获取权、异议更正权、拒绝权、删除权等为权能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成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权利 权能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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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 被引量:95
3
作者 徐以祥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83-95,共13页
我国的环境法律在总体结构和功能上存在体系性的问题,需要借助于法律体系化的理论来将其体系化。法律体系化包括以法律原则为核心的内在价值体系构建和以法律规则为主要形态的外在规则体系构建两个维度。作为问题应对性的领域性法律,环... 我国的环境法律在总体结构和功能上存在体系性的问题,需要借助于法律体系化的理论来将其体系化。法律体系化包括以法律原则为核心的内在价值体系构建和以法律规则为主要形态的外在规则体系构建两个维度。作为问题应对性的领域性法律,环境法律的体系化还应当符合增进环境法律的整体功能这一要求。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化应当从内在价值体系构建、完善环境法律的总体结构和增强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功能三个方面进行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律 体系化 内在体系 外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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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基本法典的精神气质 被引量: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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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佑勇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61-77,共17页
行政基本法典是推动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根基,必因其内在的体系化功能而承载着典范性、通则性、良善性和民族性的精神气质。典范性是行政法典编纂的总体气质,要求按照体系性思维构建行政法规范的统一秩序,并融入内在的价值精神,实现形体... 行政基本法典是推动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根基,必因其内在的体系化功能而承载着典范性、通则性、良善性和民族性的精神气质。典范性是行政法典编纂的总体气质,要求按照体系性思维构建行政法规范的统一秩序,并融入内在的价值精神,实现形体完备、实质融贯的体系化构造。通则性是行政法典编纂体例之典范,要求采取通则型的基本法典模式,能够为行政法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结构体系和开放的框架秩序。良善性是行政基本法典的价值内核,要求将良法善治的价值理念融入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条款及整个制度体系构建中,制定一部合乎“良法”标准的统一法典。民族性是行政基本法典的精神特质,要求其传承和形塑中华法治文明,体现和融入本土法治实践,回应和引领时代法治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基本法典 体系化 法典 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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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总则中基本原则体系的立法构建 被引量:64
5
作者 周佑勇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3-25,共13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基础性原理、准则和基本精神,具有立法上的整合统领、执法上的行为准则和司法上的可适用性功能,是“行政法总则”不可或缺的灵魂条款。从体系化构建上看,对于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需要采取学理和规范分析的...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基础性原理、准则和基本精神,具有立法上的整合统领、执法上的行为准则和司法上的可适用性功能,是“行政法总则”不可或缺的灵魂条款。从体系化构建上看,对于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需要采取学理和规范分析的方法,以能够反映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特殊规律为标准,从众多的行政法规范、司法裁判、政策性文件以及各种学说学理中加以提取,并对域外立法例予以分析借鉴。据此,可以将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权益保障、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和行政效能五大类共十二项具体的子原则。在立法技术上,对基本原则条款的设置,应当坚持罗列式及分层式表达的方式,以全面而精准地表达出各项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效力层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法总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体系化 立法构建 条款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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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无人系统发展现状及其关键技术 被引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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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光 宋保维 +1 位作者 黄桥高 施瑶 《水下无人系统学报》 2017年第2期44-51,共8页
水下无人系统是现代海军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军装备中新概念、新技术应用最为广泛的领域。文章回顾了美国制定的水下无人系统发展规划,分析了美国水下无人系统体系化、集群化以及对新概念水下无人航行器探索的发展特点;简要叙述了... 水下无人系统是现代海军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军装备中新概念、新技术应用最为广泛的领域。文章回顾了美国制定的水下无人系统发展规划,分析了美国水下无人系统体系化、集群化以及对新概念水下无人航行器探索的发展特点;简要叙述了俄罗斯、欧洲以及国内水下无人系统的发展现状,以及国内外存在的差距;最后,针对水下无人系统"自主性、互操作、数据链、多平台协同"等核心问题,指出了所应突破的技术关键。文中的研究将为我国多样化水下无人系统开发提供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下无人系统 体系化 集群 新概念无人水下航行器 自主航行技术 水下数据链通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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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被引量:61
7
作者 刘宪权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79-92,共14页
突破贪污贿赂犯罪法治实践困境的现实出路,不在于频繁制定司法解释,而在于切实提高法律适用技术。最新《解释》反映了"从严治吏"而非"从重惩吏"的理念,确立不唯数额论且更多考虑弹性情节的全国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体现... 突破贪污贿赂犯罪法治实践困境的现实出路,不在于频繁制定司法解释,而在于切实提高法律适用技术。最新《解释》反映了"从严治吏"而非"从重惩吏"的理念,确立不唯数额论且更多考虑弹性情节的全国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体现了"公平执法"理念。《解释》可能引发贪污贿赂犯罪体系内定罪量刑标准不平衡的矛盾。未对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同步调整,介绍贿赂罪的起刑数额高于受贿罪、行贿罪的起刑数额,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仍衔接不畅,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增幅远超行贿罪等瑕疵存在于《解释》之中。对于贿赂犯罪中"财物"的数额认定仍有进一步明确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贿赂 司法解释 体系化 刑法理念 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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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的商法意义——从内在体系的视角出发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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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林 石旭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9-13,共5页
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架构商法内在体系的重要元素,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与民法相比,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归责原则、行为效力原则、权利的取得方式、商事裁判准则,在适用... 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架构商法内在体系的重要元素,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与民法相比,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归责原则、行为效力原则、权利的取得方式、商事裁判准则,在适用上是一种选择性准则,并且体现了推定的法律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观主义 体系化 商法原则 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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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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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湖湘法学评论》 2021年第1期25-35,共1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综合性立法,其所包含的个人信息的私法规则与《民法典》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性质及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是解释、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则的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综合性立法,其所包含的个人信息的私法规则与《民法典》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性质及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是解释、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则的基础和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需要在《民法典》的框架体系中展开,其适用应当贯彻《民法典》确认的人格尊严价值,并结合《民法典》确认的人格权保护一般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还需要注重与《民法典》相关条款的体系协调,从而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体系化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民法典 人格尊严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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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养老服务发展历程及经验启示 被引量:53
10
作者 董红亚 《人口与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83-87,共5页
养老服务是近年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但各方对养老服务还缺乏统一的认知,学术界对此少有明确定义。政府提出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是从宏观上概述养老服务,接近于整个养老的制度... 养老服务是近年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但各方对养老服务还缺乏统一的认知,学术界对此少有明确定义。政府提出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是从宏观上概述养老服务,接近于整个养老的制度安排;社会群众希望的养老服务,是对老年人的照料护理,以缓解家庭无力照顾的困难。中国政府发展养老服务的历程表明,只有从宏观上推进体系化建设,从微观上加强专业化建设,才能认清养老服务的本质,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进而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服务 发展历程 体系化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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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力量与弱点 被引量:49
11
作者 纪海龙 《交大法学》 2015年第2期90-104,共15页
法教义学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于就法律实践进行的沟通,尤其是法教义学为法律系统内的沟通提供了"法言法语"。法教义学的方法有三个:法律渊源学说、法学方法论与体系化。而德国式法教义学的潜在弱点在于不恰当的体系化。不恰当的... 法教义学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于就法律实践进行的沟通,尤其是法教义学为法律系统内的沟通提供了"法言法语"。法教义学的方法有三个:法律渊源学说、法学方法论与体系化。而德国式法教义学的潜在弱点在于不恰当的体系化。不恰当的体系化会导致僵化、保守以及对其他学科知识和视角的忽视。但这种不恰当的体系化并非法教义学的必然结果。避免此弱点的途径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两步走:第一步是首先忘却体系、直面问题,就各种解决方案在法学与非法学上的论据进行充分辩论,并得出此案件的应然处理方案;第二步是回归体系,将上一步中得到的案件处理方案纳入到体系中,对其给出法律体系内部的名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体系化 法律规范 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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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与受教育权的体系化保障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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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素平 《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35-47,共13页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教育法对其承担保障落实的责任。从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出发对受教育权进行具体化、体系化保障,是完善教育立法、实现教育法体系化乃至法典化的重要路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立法对受教育权的实体...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教育法对其承担保障落实的责任。从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出发对受教育权进行具体化、体系化保障,是完善教育立法、实现教育法体系化乃至法典化的重要路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立法对受教育权的实体规定不断丰富,程序规定和救济条款不断增加,但远未实现体系化保障。从受教育权的功能体系视之,其对防御权功能的规范不足,对受益权功能的规范不完整,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彰显不够;应进一步明晰受教育自由,从教育机会、教育条件、免费教育及教育资助等方面积极推进国家给付义务体系,并加强受教育权的制度、组织与程序保障,增强国家保护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教育权 教育立法 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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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关系协议”准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化释论 被引量:49
13
作者 冉克平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62-86,共25页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准用条款系沟通家庭法与合同法、伦理秩序与交易体系的桥梁,是受立法者指引和授权的高度概括的价值评价条款,本质上仍然属于法律解释范畴,有赖于法教义学的具体化和类型化。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的扩大与婚姻...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准用条款系沟通家庭法与合同法、伦理秩序与交易体系的桥梁,是受立法者指引和授权的高度概括的价值评价条款,本质上仍然属于法律解释范畴,有赖于法教义学的具体化和类型化。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的扩大与婚姻家庭编的内在价值秩序共同为身份关系协议准用合同编乃至总则编提供了价值基础。身份关系协议可以被类型化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身份财产混合协议以及身份财产关联协议,三者的伦理性渐次减弱而财产性趋强。法官在个案中既要依据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的事实构成和性质来评价和发掘合同编和总则编之中被援引法条的规范意旨,还要论证该规范意旨与婚姻家庭编的原则以及待决身份关系协议的伦理属性不相排斥,避免“参照适用”条款沦为交易规则过度市场化、工具化身份关系协议和“反噬”家庭法的通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 身份关系协议 婚姻家庭编 参照适用 伦理性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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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 被引量:44
14
作者 常鹏翱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3-16,共14页
物权法定是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从体系化的视角分析,它的内涵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能跟上物权公示制度的变化,还背离了民法体系的开放性。这三重缺陷决定了它不能有机地融入民法体系。为了维护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应在公示... 物权法定是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从体系化的视角分析,它的内涵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能跟上物权公示制度的变化,还背离了民法体系的开放性。这三重缺陷决定了它不能有机地融入民法体系。为了维护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应在公示基础上采用物权自由的立场,在立法技术上则要兼顾有名物权和无名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系化 物权法定 物权自由 物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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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类型化、体系化与法典化——以《民法典(草案)》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45
15
作者 吴汉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1-41,共11页
财产及财产权在民法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从罗马法、近代法到现代法,作为权利对象的财产,已在物质化财产之外产生了诸如信息财产、金融财产、人格财产等"新财产"。财产利益表现形态的差异化,是划分财产权类型的基... 财产及财产权在民法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从罗马法、近代法到现代法,作为权利对象的财产,已在物质化财产之外产生了诸如信息财产、金融财产、人格财产等"新财产"。财产利益表现形态的差异化,是划分财产权类型的基本标准。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受到冲击,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现代财产权体系由此形成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循应社会变迁和法律变革的时代潮流,遵守融经验与理论于一体的立法原则。对财产权的法律形式构建,似可以民法法典化为首要,以民事单行法为基础,以民事特别条例为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 财产权 类型 体系化 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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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 被引量:45
16
作者 赵宏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34-54,176,共21页
体系化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大陆法系法学科建构的标志。体系化不仅提升了法学科的稳定性、理性和拓展性,同样也能使法学科对生动的社会现实保持开放。法学科的体系化与实证主义法学观密切相关,是法学家希望藉由体系建构来促成法系统以及法... 体系化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大陆法系法学科建构的标志。体系化不仅提升了法学科的稳定性、理性和拓展性,同样也能使法学科对生动的社会现实保持开放。法学科的体系化与实证主义法学观密切相关,是法学家希望藉由体系建构来促成法系统以及法学科系统独立自足的持续努力。本文选取德国行政法作为法学科体系建构的考察样本,通过对其体系化建构过程的探讨,尤其是对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这三项要素在体系建构过程中作用的剖析,来揭示体系化对于法学科的重要价值;同时也尝试归纳成功的法学科体系建构的核心要素和基本过程。中国行政法学的整体发展,有赖于对既有制度与学理的体系化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系化 基本原则 抽象概念 法释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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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 被引量:44
17
作者 张明楷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50-57,114,共9页
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导致价值观的多样性,价值观的多样性又导致刑法人对刑法及其适用具有千差万别的结论。然而,为了实现刑法的安定性,为了实现学术创新,刑法学界应当在不同的结论之间展开相互的争论和批评。为了使这种争论和批评体系化、... 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导致价值观的多样性,价值观的多样性又导致刑法人对刑法及其适用具有千差万别的结论。然而,为了实现刑法的安定性,为了实现学术创新,刑法学界应当在不同的结论之间展开相互的争论和批评。为了使这种争论和批评体系化、持久化,为了促进学术自由和学术繁荣昌盛,我国刑法学界应当开展学派之争,从而克服当前盛行的、没有理论根基、没有基本立场的低水平争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学 基本立场 适用 批评 法人 应当 体系化 结论 学术自由 学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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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声纯五度复合和声的和弦体系 被引量:44
18
作者 魏扬 《音乐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87-100,共14页
纯五度复合和声是数个纯五度音程纵合形成的复合结构和声,在作曲家金湘近三十年创作中有体系化的运用。西方近现代、中国古代及现当代也出现过类似的和声形态:
关键词 复合结构 体系化 和声 和弦 正声 三十年 作曲家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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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以中国大陆民法典编纂为思考对象 被引量:44
19
作者 朱庆育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485-504,共20页
关键词 科学理性 法典编纂 中国大陆 民法总则 17世纪 体系化 一般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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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速裁程序之权利保障与体系化建构 被引量:44
20
作者 熊秋红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7期12-17,共6页
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正当化依据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将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前提;另一类是将案情简单轻微作为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前提。前者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后者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比较研究表明,刑事简易速裁程序... 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正当化依据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将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前提;另一类是将案情简单轻微作为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前提。前者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后者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比较研究表明,刑事简易速裁程序的具体设计,应当在明确诉讼目标的前提下,依循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或以案情简单轻微为前提的不同逻辑进路而展开,并将两者的结合限定在适当的范围之内。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设计理念,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设计理念,均体现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的立法意旨。在我国现行法律的框架之下,应着力于构建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基点的简易速裁程序体系,强化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并让选择简易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在量刑上得到优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简易速裁程序 正当 权力保障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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