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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请求权在个人信息权上行使的必要性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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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剑峰 《武夷学院学报》 2019年第8期26-31,共6页
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救济,在我国主要依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法上救济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救济时间的滞后性、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性与间接损害性、诉讼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举证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和诉讼时效的确定性。人格权请求权作为... 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救济,在我国主要依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法上救济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救济时间的滞后性、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性与间接损害性、诉讼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举证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和诉讼时效的确定性。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事前救济权利,不仅可以圆满地弥补侵权法上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不足,还能与域外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上规定的积极请求权产生聚合效应,进而完善整个救济体系。人格权请求权在个人信息权救济的具体行使方式上,依类型划分,可分为人格紧密型的行使方式与人格疏远型的行使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人格权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 人格疏远 人格紧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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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商业利用同意要件研究--以个人信息类型化为视角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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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项定宜 申建平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0-39,共10页
《民法总则》第111条顺应信息时代的需求,规定个人信息在信息利用中受到法律保护,但规定得较为概括。信息主体同意是信息商业利用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但绝对的同意要件会阻碍信息的充分利用。为实现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利用平衡的法律理... 《民法总则》第111条顺应信息时代的需求,规定个人信息在信息利用中受到法律保护,但规定得较为概括。信息主体同意是信息商业利用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但绝对的同意要件会阻碍信息的充分利用。为实现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利用平衡的法律理念,并结合个人信息的性质,应当将个人信息分为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同意要件应为积极同意;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相对较疏远,同意要件应为消极同意。基于个人信息类型化研究,建议司法裁判者区分适用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同意要件,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 人格疏远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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