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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与内容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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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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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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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34-4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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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在急迫情形下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施加的一种命令,是采“风险救济”之理念,事先预防性防治家庭暴力的一项重要制度供给。人身安全保护令统合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之内容,兼顾保护申请人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在民事实体法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格权行为禁令的一种适用方式,也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在民事诉讼法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不具有讼争性的非讼事件,并以非讼程序为程序法实现路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现须获得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双向满足,既要具备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适用要件,还应符合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条件设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较丰富的内容,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不同类型不同内容的较全面保护。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触令和迁出令等保护令类型,三类保护令内容各异,功能有别,但共同服务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之法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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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
人格权
人格权行为禁令
非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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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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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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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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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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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8-12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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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该规定问题意识突出,价值导向鲜明,对于预防和制止此类行为将起到重要规范作用。但该条规定的较为原则,司法实践既需要利用现有制度工具明确实施该行为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也需要创新工作机制,“抓前端、治未病”,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签发人格权行为禁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依法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明确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的,在双方条件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制度机制方面,应当创新探望权执行工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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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人格权行为禁令
监护权纠纷
民事责任
直接抚养
探望权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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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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