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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人格权编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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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荆楚法学》 2021年第2期46-60,共15页
《民法典》人格权编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由第989条划定。依据第989条,因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所生的民事关系受人格权编法律规则的调整。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主要反映了人格权作为与主体本身密不可分的权利而具有的静态的、防御属性的特征... 《民法典》人格权编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由第989条划定。依据第989条,因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所生的民事关系受人格权编法律规则的调整。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主要反映了人格权作为与主体本身密不可分的权利而具有的静态的、防御属性的特征。为了能够充分满足现实生活中自然人的现实需求并促进《民法典》所追求的人格尊严目的的实现,一方面,应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来适当扩展依第989条确定的适用范围,将因人格标识的使用所生的民事关系亦纳入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应在统一的法秩序下基于法律内、外在体系上的融贯性要求,妥善处理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所生的民事关系与宪法关系、行政关系和刑事关系在法律规则适用上的规范关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权享有 人格权保护 人格标识使用 责任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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