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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紧急状态下东道国人权管制义务对外资补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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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尊然 《国际法学刊》 2022年第4期53-83,155,156,共33页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对于东道国在紧急状态或危机情势下因履行其人权义务而管制外资对后者造成损失的“全赔或不赔”这种非此即彼的传统补偿模式太过极端,无法真正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剧了裁决不一致问题。从相关条约和判例实践可...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对于东道国在紧急状态或危机情势下因履行其人权义务而管制外资对后者造成损失的“全赔或不赔”这种非此即彼的传统补偿模式太过极端,无法真正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剧了裁决不一致问题。从相关条约和判例实践可知,一种正在形成的人权管制“风险分担”补偿模式是可行的,即按照双方对发生危机的可预见性和促成危机的过错,在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分配东道国因履行“最低核心人权义务”而管制外资对后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在东道国投资条约项下的义务与其在人权公约项下的义务之间达到平衡。通过对上述可预见性和过错归因的细化和量化,对现有“风险分担”模型的改造,可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较为准确地分配人权管制措施造成的外资损失。该模式为解决《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7条留下的如何补偿问题提供了一种启示性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人权管制义务 风险分担 补偿模式 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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