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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赋能视觉传达与创作——以《兽骨墨风》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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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俊伟 《上海包装》 2024年第7期37-39,共3页
人工智能生成(AIGC)技术在视觉传达设计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潜力,可以辅助和改进创新流程。采用AIGC工具来挖掘视觉传达设计的潜在可能性,通过作品来验证AIGC技术在视觉传达设计中的可行性,并系统性地构建视觉传达设计工作流程。研究结... 人工智能生成(AIGC)技术在视觉传达设计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潜力,可以辅助和改进创新流程。采用AIGC工具来挖掘视觉传达设计的潜在可能性,通过作品来验证AIGC技术在视觉传达设计中的可行性,并系统性地构建视觉传达设计工作流程。研究结果表明,AIGC技术在视觉传达设计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不仅显著提升了创意的多样性,还超越了传统视觉传达设计制作的局限性,为设计师提供了新的思维路径和灵感来源。这一发现为视觉传达设计领域的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 视觉传达设计 深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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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赋能民族影像生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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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颖涛 刘雅娟 《高科技与产业化》 2024年第11期92-95,共4页
智能媒体时代民族影像传播面临着诸多挑战,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的引入为民族影像传播带来新的机遇。本研究聚焦于AIGC赋能民族影像生产,旨在探索AIGC赋能民族影像生产的应用场景,... 智能媒体时代民族影像传播面临着诸多挑战,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的引入为民族影像传播带来新的机遇。本研究聚焦于AIGC赋能民族影像生产,旨在探索AIGC赋能民族影像生产的应用场景,并讨论引入AIGC后民族影像生产面临的新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 民族影像生产 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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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背景下我国声音保护的法律路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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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颖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1-16,共6页
在AIGC技术发展背景下,声音利用的途径趋于多元化,个人声音成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声音受侵害的可能性大幅增加,需得到的保护程度也不同以往。声音具有高度可识别性、可再现、可固定性的特征,不能为其他的人格权所涵盖,具有独立成权的价值... 在AIGC技术发展背景下,声音利用的途径趋于多元化,个人声音成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声音受侵害的可能性大幅增加,需得到的保护程度也不同以往。声音具有高度可识别性、可再现、可固定性的特征,不能为其他的人格权所涵盖,具有独立成权的价值,法律应当确立声音权为具体的人格权,包括自我使用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声音权的内容,且声音保护一直处于边缘地位。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声音是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和商业资源,为了防止声音信息被不当利用,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制声音的收集、利用和储存,贯穿个人声音保护的全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 声音权 人格权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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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作品素材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
4
作者 傅骏 郑丁元 +3 位作者 曾欣雨 傅馨竹 顾诗艺 杨艳萍 《计算机应用文摘》 2023年第10期72-75,共4页
在开发VR作品的过程中,应用开源人工智能功能可以满足获取精准素材的需求。采用API方式访问开源人工智能平台时,先要获得访问令牌。文心AI作画通过输入的一段文字生成图画,文本合成技术可以通过文本生成语音。文本翻译将文本转化为外语... 在开发VR作品的过程中,应用开源人工智能功能可以满足获取精准素材的需求。采用API方式访问开源人工智能平台时,先要获得访问令牌。文心AI作画通过输入的一段文字生成图画,文本合成技术可以通过文本生成语音。文本翻译将文本转化为外语,为“讲好中国故事”提供良好的文本。图片合规性审查功能判断图片中是否合规以及存在的具体违规内容。图像风格转换提供卡通画、铅笔等多种艺术风格特效转化服务,黑白图像上色功能可以将黑白老照片填充色彩。基于开源人工智能的VR作品素材解决方案的规划与实施,提升了师生工程实践能力,为推行“123N”科研育人模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 虛拟现实 科研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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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 被引量: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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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琦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8,共6页
人工智能在新闻和视觉艺术领域参与创作活动的现象虽然在如今已成常态,但如何认定由此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在法律上却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作为非自然人和法人的人工智能首次成为内容来源后,如果将该内容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 人工智能在新闻和视觉艺术领域参与创作活动的现象虽然在如今已成常态,但如何认定由此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在法律上却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作为非自然人和法人的人工智能首次成为内容来源后,如果将该内容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将冲击传统著作权的客体认定标准和权利归属原则,引发权利变动和侵权认定规则的全面混乱。作为激励"理性人"创作和传播的制度工具,著作权法无法脱离从移植自有体物财产权的制度体系和主客体不得互换的基本私法原理,因而围绕创作者和投资者构建的制度设计不应也无法因人工智能而被颠覆。作为遵循人工智能软件设计者意志创作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结果不但仍可由独创性判定标准来认定,权利归属也应借鉴早已存在且运作成熟的法人作品制度安排,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著作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 独创性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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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技术特征与形态演进 被引量: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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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白杨 白云 +1 位作者 詹希旎 李纲 《图书情报知识》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66-74,共9页
[目的/意义]多模态内容的富集涌现推动着技术模型的更新迭代。探讨和理解信息资源管理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挑战与机遇,对AIGC未来的应用拓展和场景落地具有积极作用。[研究设计/方法]立足于互联网的演化发展,从网络形态演进... [目的/意义]多模态内容的富集涌现推动着技术模型的更新迭代。探讨和理解信息资源管理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挑战与机遇,对AIGC未来的应用拓展和场景落地具有积极作用。[研究设计/方法]立足于互联网的演化发展,从网络形态演进、内容生产、人机交互模式、网络资源组织四个层面梳理了AIGC发展的基础条件。以数据赋值、模型赋智、空间赋能三个维度为着力点,分别探讨了AIGC的技术特征、技术要素和发展阶段。[结论/发现]AIGC与技术算法的融合应用,为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信息组织、数据资产管理、用户研究和信息伦理四个角度。[创新/价值]信息资源加持下的AIGC具有强大的生产力,为整个内容生态和创作模式带来了全新的尝试。分析其要素、特征和影响,有助于促进AIGC在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探索和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数据资产 信息资源管理 信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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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 被引量: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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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乾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15,共13页
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基于数据和算法通过自主学习和建模所自动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进行的个性化表达如果认定其为作品会违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然而,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提供一... 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基于数据和算法通过自主学习和建模所自动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进行的个性化表达如果认定其为作品会违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然而,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提供一定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必要性鉴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价值与邻接权制度的价值相契合,可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广义上的邻接权之客体。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设立一项由产生数据的程序或设备的使用权人享有的对数据成果的"数据处理者权",不仅能够破解目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保护困境,而且可以为解决大数据时代有关数据权属及利用的法律问题提供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 邻接权 数据成果 数据处理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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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 被引量: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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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44-50,共7页
根据人工智能创作过程对人的依赖程度,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类型化为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一类生成物)和非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二类生成物)。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第一类生成物可以受到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第二类生成物不满足构成作品... 根据人工智能创作过程对人的依赖程度,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类型化为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一类生成物)和非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二类生成物)。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第一类生成物可以受到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第二类生成物不满足构成作品的要件。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应基于激励理论来考虑第二类生成物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但存在一些制度设计上的障碍。出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考量,在人工智能技术成熟到一定阶段时,有必要打破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给予第二类生成物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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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被引量: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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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李晓宇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43-54,共12页
康德"主客体统一认识论"和"人是目的"哲学视点下,无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阶段,都只能作为人利用的客体和工具处理,而不能将其拟制为与人享有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以此为前提,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作为人利用人工智能... 康德"主客体统一认识论"和"人是目的"哲学视点下,无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阶段,都只能作为人利用的客体和工具处理,而不能将其拟制为与人享有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以此为前提,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作为人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并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判断其独创性。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应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处理其权利归属,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利用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的作者(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例外情况下属于雇主或者委托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康德哲学 人工智能生成 主体资格 法律属性 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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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 被引量:98
10
作者 李伟民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49-160,共12页
发展人工智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人工智能成为优先发展的产业之一。人工智能产生的画、动漫、诗集已经普遍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同时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机器人从原来接受人的指令从... 发展人工智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人工智能成为优先发展的产业之一。人工智能产生的画、动漫、诗集已经普遍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同时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机器人从原来接受人的指令从事相关行为,发展到具有超强的学习能力和自我超越能力,再一次引发法律和伦理的思考。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已经发展到与人创作的作品无异,但是我国学者尚未达成"人工智能可版权性"的共识。"人工智能智力成果非作品"的观点与社会现实不符、与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精神相悖、与法的价值矛盾。作品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能因为产生作品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而否决作品本质。互联网环境,人工智能作品成为常态,需尽快完善相应法律制度,以"孤儿作品"制度、"视为作者"原则安排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是不错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独创性 作品的作者 人工智能生成 人工智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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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探究 被引量:92
11
作者 杨利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02-114,共13页
人工智能的出现,改变了以人类为主导的传统作品创作方式,引发了诸多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成为权利主体,符合作品特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原则上应当归属... 人工智能的出现,改变了以人类为主导的传统作品创作方式,引发了诸多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成为权利主体,符合作品特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原则上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但同时也要兼顾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还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一定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 著作权 可著作权性 权利归属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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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83
12
作者 孙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60-65,共6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想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必须证明其独创性和智力成果属性。除此之外,"思想""人格"是否属于作品的隐藏构成要件也存在较大争议。通过还原相关概念的规范目的不难发现,独创性判断的对象只能是已...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想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必须证明其独创性和智力成果属性。除此之外,"思想""人格"是否属于作品的隐藏构成要件也存在较大争议。通过还原相关概念的规范目的不难发现,独创性判断的对象只能是已经生成的表达本身,智力成果的结论只能根据已经生成的表达结果进行推定,在具备生成一定数量不重复内容可能性的情况下推定为智力成果,"思想""人格"不具有实质上的规范意义。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采用拟制的技术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视为"作者,从而确保完整产业链的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作品 独创性 智力成果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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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对图书馆智能知识服务的启示与思考 被引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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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瑞雪 黄永文 +3 位作者 马玮璐 董文佳 鲜国建 孙坦 《农业图书情报学报》 2023年第1期29-38,共10页
[目的/意义]ChatGPT是数智时代AI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典型应用,也进一步体现了多模态内容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更新迭代的迫切需求。研究聚焦ChatGPT,在加深用户对其整体认知的同时,以期结合此类新型人工智能技术,为图书馆开展智能知识服务... [目的/意义]ChatGPT是数智时代AI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典型应用,也进一步体现了多模态内容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更新迭代的迫切需求。研究聚焦ChatGPT,在加深用户对其整体认知的同时,以期结合此类新型人工智能技术,为图书馆开展智能知识服务提供参考与借鉴。[方法/过程]通过分析ChatGPT的发展历程、技术特点、典型应用场景和集成应用路径,对比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总结ChatGPT在技术上的局限与存在的安全风险,在此基础上思考ChatGPT对图书馆产生的影响。[结果/结论]图书馆及相关信息机构可充分融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依托高质量的科技资源和知识组织体系,全面提高其智能知识服务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 智能知识服务 大规模语言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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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 被引量:80
14
作者 吴汉东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24-38,共15页
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活动中的作用类型和作用程度不尽相同,包括机器辅助生成发明、人机合作生成发明和机器独立生成发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代表性类型主要是基因编程、人工神经网络、机器人科学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专利法带来诸... 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活动中的作用类型和作用程度不尽相同,包括机器辅助生成发明、人机合作生成发明和机器独立生成发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代表性类型主要是基因编程、人工神经网络、机器人科学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专利法带来诸多挑战。一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主题。对于开放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申请,尽管存有争议,但给予其专利保护是可以预见的世界潮流。当下应明确人工智能专利的排除领域,包括有悖公共秩序的发明、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发明等。二是人工智能专利权主体的界定。现行专利法以“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为基本原则,秉持人的主体性与智能机器客体性的基本立场。但是,人工智能从辅助人类创造到独立进行创造将会成为可能,未来法律似应从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二元主体结构”出发,承认“机器发明人”这一法律事实,并参照职务发明专利、雇佣发明专利有关规定,赋予人工智能的投资人或雇主单位以专有权利。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标准。专利授权的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认定,在人工智能时代都应有所调整,例如新颖性标准中的“现有技术”判断、创造性标准中的“普通技术人员”识别、实用性标准中的“实际效果”评价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 可专利主题 专利主体资格 专利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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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意识生成式学习:AIGC技术赋能的学习范式创新 被引量:70
15
作者 祝智庭 戴岭 胡姣 《电化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14,共10页
AIGC以开启教育数字化转型的新格局、创新多模态学习的新体验、赋能人机协同的新智慧为教育领域带来新的变革机遇,教育工作者亟须对这场即将到来的变革作全面冷静的思考。文章旨在把握AIGC带来的变革机遇,探索创新性的学习范式,引领教... AIGC以开启教育数字化转型的新格局、创新多模态学习的新体验、赋能人机协同的新智慧为教育领域带来新的变革机遇,教育工作者亟须对这场即将到来的变革作全面冷静的思考。文章旨在把握AIGC带来的变革机遇,探索创新性的学习范式,引领教育数字化转型和智慧教育发展。围绕AIGC的生成特征和本质机理以及AIGC技术在教育中应用的实践反思,文章通过探索其技术赋能的教育创变,提出高意识生成式学习是AIGC赋能未来学习范式的创新点,进而剖析AIGC诸多算法模型叠加和各要素间的关联机制来明晰高意识生成式学习的内在机理和发展需要。文章认为,高意识生成式学习由五种要素构成:自主学习是高意识生成式学习的内驱力、自监督学习是高意识生成式学习的保障、思维技能是高意识生成式学习的关键、创新意识是高意识生成式学习的生命力、情感技能是高意识生成式学习的增强剂,五者共同构建了新学习范式的逻辑机理与实践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意识生成式学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教育数字化转型 思维技能 创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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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 被引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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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玉烨 司马航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3-29,共7页
当下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已不仅局限于文学领域,诸如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的产出也不再新鲜,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然来临。然而,著作权法并未对这一趋势作出及时的回应,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定性及权利归属问题的规制尚付阙如。现行著作权体... 当下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已不仅局限于文学领域,诸如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的产出也不再新鲜,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然来临。然而,著作权法并未对这一趋势作出及时的回应,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定性及权利归属问题的规制尚付阙如。现行著作权体系,必然会经受具有表达而不具备思想的人工智能的强烈冲击。雇佣作品、法人作品、计算机生成作品等,都不足以涵盖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范畴。回归民法理论,以孳息来解释人工智能和其生成作品的关系,进一步确定其权利归属,似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法律解释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 孳息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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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融合环境下AIGC的场景化应用与发展机遇 被引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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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希旎 李白杨 孙建军 《图书情报知识》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5-85,55,共12页
[目的/意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正推动着虚实融生趋势下内容创作的范式转化,对数智融合环境中AIGC应用场景和发展机遇的探索有助于促进AI技术的高效赋能和内容生态的价值实现。[研究设计/方法]着眼于AIGC的发展历程,从内容发展、概... [目的/意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正推动着虚实融生趋势下内容创作的范式转化,对数智融合环境中AIGC应用场景和发展机遇的探索有助于促进AI技术的高效赋能和内容生态的价值实现。[研究设计/方法]着眼于AIGC的发展历程,从内容发展、概念类比和技术发展三个角度系统梳理AIGC的概念内涵。围绕生活场景、服务场景、文娱场景、科技场景和商业场景五大应用场景的自有特征,探析AIGC的交互形态和互动模式。[结论/发现] AIGC的技术基础是数字科技的更新迭代,建构理念是创作空间的扩容增益,但其本质特征还是内容生态的创新发展。整体来看AIGC的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基于群体智能的内容共生、基于数智融合的能力升维和基于增量市场的价值共创三个层面。[创新/价值]随着底层技术和算法模型的突破性发展,AI催生的内容蓝海正在从辅助协作和降本提效向智能创作和增值创造扩散,为数智逻辑下的内容生态带来了全新的创作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智融合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 应用场景 内容共生 价值共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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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学术生态的影响与应对——基于ChatGPT的讨论与分析 被引量:69
18
作者 骆飞 马雨璇 《现代教育技术》 CSSCI 2023年第6期15-25,共11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发展日益蓬勃,引起了业界与学界的广泛讨论,然而目前对于AIGC如何影响学术生态的讨论尚不系统。基于此,文章首先梳理了AIGC的源起与发展,并讨论了Ch... 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发展日益蓬勃,引起了业界与学界的广泛讨论,然而目前对于AIGC如何影响学术生态的讨论尚不系统。基于此,文章首先梳理了AIGC的源起与发展,并讨论了ChatGPT带来的新变革。然后,文章基于学术生态的基本概念构建分析框架,讨论了AIGC对学术生产、学术评价、学术传播方面的影响,并以ChatGPT为例进行了具体分析与讨论。文章认为,以ChatGPT为代表的AIGC可以在知识生产、科学评价、快速传播等方面发挥作用,但也可能造成责任分散、潜在歧视与信任危机。最后,文章讨论了如何应对AIGC带来的风险挑战,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规范、构建审查机制与推动研究透明。文章为政策制定者理解AIGC对学术生态的影响提供了一个理解视角,并对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AIGC提出了逻辑进路,旨在为未来学术生态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学术生态 ChatGPT 学术生产 学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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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赋能图书馆智慧服务:特征、场景与路径 被引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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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亚军 郭一若 +1 位作者 李帅 冯思倩 《图书馆建设》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0-39,78,共11页
Chat GPT的发展将推动内容创作的范式转变,影响用户的信息获取方式,催生图书馆智慧服务的新使命和新方向,为图书馆创新服务场景快速嬗变提供技术支撑和可行依据。内容生产方式变革视角下图书馆服务演进历程为“PGC—UGC—AIGC”的发展阶... Chat GPT的发展将推动内容创作的范式转变,影响用户的信息获取方式,催生图书馆智慧服务的新使命和新方向,为图书馆创新服务场景快速嬗变提供技术支撑和可行依据。内容生产方式变革视角下图书馆服务演进历程为“PGC—UGC—AIGC”的发展阶段,基于Chat GPT特有的启发性内容生成能力、对话情景理解能力、序列任务执行能力以及程序语言解析能力,Chat GPT赋能图书馆智慧服务的“4T特征”为Translation(交互性语言翻译)、Transformation(个性化场景转移)、Transmission(立体式信息传播)、Treatment(即时型任务处理),Chat GPT赋能图书馆智慧服务的应用场景为“RSRC”框架,即协同推进图书馆资源增值能力(Resources)、服务专业能力(Services)、咨询智慧能力(Reference)、文化均等能力(Culture)的发展。基于此,为推进Chat GPT赋能图书馆智慧服务的落地应用,图书馆可以从技术路径、资源路径、人才路径、管理路径四个方面提升图书馆服务效能,加速推进智慧图书馆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 GPT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智慧图书馆 人工智能 技术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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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认定及其财产权益保护研究——兼评“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案”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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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潘柏华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9-52,共14页
从客观的表现形式观之,人工智能具有“创作”作品的能力属于事实判断。但对于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二元保护,存在法律价值判断的诸多争议。由“人格-财产”二元体系建构的著作权,决定了著作权法中关于“创作”的... 从客观的表现形式观之,人工智能具有“创作”作品的能力属于事实判断。但对于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二元保护,存在法律价值判断的诸多争议。由“人格-财产”二元体系建构的著作权,决定了著作权法中关于“创作”的本质要求。明确“创作”的客体独创性和主体创作意图两项认定要件,区分“创作”的自然机理和法律机理,可以判定人工智能的创作机理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基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不享有著作权的裁判结论,必须明确相关权益的法律属性与权能范围。在现有产权保护体系内,阐明此类数据财产保护的正当性以及利益分配的法律解释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创作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 数据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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