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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作为善意取得要件之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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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12-119,共8页
《物权法》第106条对动产善意取得构成之规定,未明确其中"交付"之所指,引发不同理解。自文义和体系观察,《物权法》并未如德国民法一般,区别交付与交付的替代,而是采用广义的交付概念;自目的要素观察,动产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 《物权法》第106条对动产善意取得构成之规定,未明确其中"交付"之所指,引发不同理解。自文义和体系观察,《物权法》并未如德国民法一般,区别交付与交付的替代,而是采用广义的交付概念;自目的要素观察,动产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是物权变动公示的要求,占有改定本是法律认可的一种交付方式,自应涵括其中。经逐一分析,否定论提出的种种反对理由均不足以否定占有改定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德国民法典》否定以占有改定成立善意取得,有其语境下的特殊原因,而其区别对待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引起价值冲突,亦备受诟病,不足为鉴。为实现交易便捷与安全的立法宗旨,应一并肯认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情形下的善意取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 交付 占有改定 交易便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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