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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评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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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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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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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75-190,196,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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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利息规制的体系整合与辐射效应研究”(21BFX194)
南京大学新时代文科卓越研究计划“中长期研究专项”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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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第679条的规范意图在于将自然人借款规定为要物合同,但要物性在实践与解释论层面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应区分民事自然人借款和商事意图的自然人借款,分别认定其成立要件。司法裁判普遍承认“在先借款合意”的效力,因此商事意图的自然人借款应采“二阶段合意”的法律构造。第679条规定的要物性不仅体现在成立要件方面,还表现为还款义务发生的要物性。第679条是半强制性规范,并不排斥非典型自然人借款的存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承认诺成的自然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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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然人借款
要物性
二阶段合意
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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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oan of Natural Persons
Real Essential Element
Two-stage Consensus
Consens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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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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