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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法制在传统乡村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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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欣一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60-176,共17页
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共产党依靠武装力量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从南到北陆续建立了若干大大小小的革命根据地,开始执掌局部政权,开始了最初的法制实践。这些根据地政权全都位于乡村,又均为近代中国地理位置最为偏僻、社会经济最为落后... 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共产党依靠武装力量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从南到北陆续建立了若干大大小小的革命根据地,开始执掌局部政权,开始了最初的法制实践。这些根据地政权全都位于乡村,又均为近代中国地理位置最为偏僻、社会经济最为落后的地区,具有血缘组织强大、传统儒家伦理影响深远、人口少、居住分散、文盲率高、工商业不发达等特征,既无共产主义文明产生之元素,也非现代法治驰骋之场所。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借鉴苏联以党建国的经验,对乡村进行重塑和改造。根据地政权建设和法制实践经历了从简单移植到自主创新两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或将法制作为革命工具,或将法制作为治理手段,或将法制作为政治动员工具,通过增强个体感受、斩断与传统乡村的联系、从整体上改造社会等各种办法,调整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在革命和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在变动中构建新的社会秩序,使生活在乡村中的底层农民与革命法制有了真实接触。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最初的法制实践也不可避免地深深打上了乡村的烙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乡村革命法制 重塑 治理 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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