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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设置的原理及技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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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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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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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2-67,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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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ZDA13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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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兜底条款是最为常见的立法模式之一,也普遍存在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中。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有多种样态,设置呈现出差异性,有违法制的统一性,如何设置兜底条款这一基本问题有待澄清。兜底条款频繁设置于行政程序立法之中,是因为兜底条款可以调和规范行政权运行与行政程序立法的不完整性之间的矛盾。以所在程序规范为标准,兜底条款可分为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与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两类。两类兜底条款都遵循明确性原则,但各自的影响、遵循的原则以及明确性程度又有所区别。据此,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可多设,宜以单纯“其他”型样态来表达;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应慎设,宜以“规范+其他”型样态来表达,其中,“规范”为哪个层级的法,视兜底条款所指向的义务性程序之重要性而定。此外,由于兜底条款的设置需例举规定襄助,例举规定的设计至少应符合数量、内容和外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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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程序立法
兜底条款设置
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
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
明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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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egislation
catch-all clauses
rights-based procedural catch-all clauses
obligations-based procedural catch-all clauses
the principle of cla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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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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