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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受益所有人”在中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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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杞成
冯立增
马莹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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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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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税收》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37-4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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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针对非居民来自于中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税收协定优惠,一直是跨境税收业务的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自2009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多个文件,就"受益所有人"的判定给出了指引。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9号公告,大幅度更新了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规则,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更为清晰的解释,使更大程度上接近"受益所有人"本意的测评措施得以落地,这是对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贡献。与此同时,9号公告使用了BEPS行动计划中的利益限制条款(Lo B)和主要目的测试条款(PPT)的一些原则或理念,是中国税务机关在解释和适用"受益所有人"规则上的创新和拓展,但也使得"受益所有人"、"Lo B"和"PPT"这三者在实际操作中的关系成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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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受益所有人
税收协定
利益限制条款
主要目的测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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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eneficial Ownership Tax treaty Limitation on Benefits Principal Purpose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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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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