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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立场与解释进路
1
作者
余哲豪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80-88,共9页
从我国《刑法》和相关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抽象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定性,为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在规制对象上,兼有普通帮助行为和中立帮助行为两类;在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上,本罪构成要件行为仍然属于狭义共犯中的帮...
从我国《刑法》和相关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抽象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定性,为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在规制对象上,兼有普通帮助行为和中立帮助行为两类;在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上,本罪构成要件行为仍然属于狭义共犯中的帮助行为。在帮信罪的认定中,应回归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基本立场,从主客观两方面着手,以共犯从属性说为限制处罚范围的工具,以主观明知为认定重点,以行为对他人网络犯罪行为的促进为不法结果,从而限缩犯罪圈。在适用上,确定行为人行为时主观明知的程度,运用《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分流而制;明确本罪的兜底性质,以成立共犯为原则,成立本罪为补充,以达到规范适用罪刑均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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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
主客观
认定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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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观认定——以一起针对老年人的集资诈骗案为例
被引量:
2
2
作者
习文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51-54,共4页
近段时间,在我国不少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一二线大城市中,发生了多起针对老年人的有组织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因此,剖析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追诉标准,对诈骗罪的层级化划分进行认真思考,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
集资诈骗
诈骗犯罪
主客观
认定
犯罪层级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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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事后受贿”构成受贿罪的主客观分析
被引量:
1
3
作者
牟大钊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1期38-40,共3页
"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受贿罪的本质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应该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通过对"事后受贿"行为进行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分析,此种行为符合我国...
"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受贿罪的本质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应该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通过对"事后受贿"行为进行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分析,此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如果不将"事后受贿"行为在刑法上加以定性,势必会造成法律上的漏洞,也不利于我国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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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事后受贿
定位
主客观
认定
原文传递
题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立场与解释进路
1
作者
余哲豪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80-88,共9页
文摘
从我国《刑法》和相关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抽象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定性,为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在规制对象上,兼有普通帮助行为和中立帮助行为两类;在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上,本罪构成要件行为仍然属于狭义共犯中的帮助行为。在帮信罪的认定中,应回归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基本立场,从主客观两方面着手,以共犯从属性说为限制处罚范围的工具,以主观明知为认定重点,以行为对他人网络犯罪行为的促进为不法结果,从而限缩犯罪圈。在适用上,确定行为人行为时主观明知的程度,运用《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分流而制;明确本罪的兜底性质,以成立共犯为原则,成立本罪为补充,以达到规范适用罪刑均衡的目的。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
主客观
认定
司法适用
Keywords
crime of assisting information network criminal activities
punishable neutral helping behavior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determination
judicial application
分类号
D924.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观认定——以一起针对老年人的集资诈骗案为例
被引量:
2
2
作者
习文
机构
武汉大学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51-54,共4页
文摘
近段时间,在我国不少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一二线大城市中,发生了多起针对老年人的有组织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因此,剖析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追诉标准,对诈骗罪的层级化划分进行认真思考,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
集资诈骗
诈骗犯罪
主客观
认定
犯罪层级化标准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事后受贿”构成受贿罪的主客观分析
被引量:
1
3
作者
牟大钊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1期38-40,共3页
文摘
"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受贿罪的本质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应该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通过对"事后受贿"行为进行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分析,此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如果不将"事后受贿"行为在刑法上加以定性,势必会造成法律上的漏洞,也不利于我国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关键词
事后受贿
定位
主客观
认定
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立场与解释进路
余哲豪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观认定——以一起针对老年人的集资诈骗案为例
习文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事后受贿”构成受贿罪的主客观分析
牟大钊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
1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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