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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自认的效力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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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界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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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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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51-5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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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认效力分为自认的结果效力、自认的中间效力与自认的边际效力。自认结果效力,对当事人言,主要产生举证负担转移结果效力,即本由一方当事人承受的举证负担,因对方当事人自认而卸除,转由自认者承受的效力;对法院言,事实认定权受到限制,只能在自认事实范围内为事实认定。自认的中间效力,对当事人言,自认具有不可撤销性;对法院言,自认具有不可分性,此乃原则。例外对法院与当事人皆有自认的撤销与追复的准许与行使问题。撤销的追复,即对准自认,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可以提出证据以否认其效力。自认的边际效力,即不适用自认的情形,如在他案件中的自认、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人事诉讼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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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认效力
边际效力
举证责任
法院职权
结果效力
当事人利益
民事诉讼
中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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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udicial admission
quasi-judicial admission
legal effect
withdr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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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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