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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主体职责,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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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雅风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9年第1期54-65,共12页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是特定主体的法定义务,国家对于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积极防治态度,有利于及时纠正相关主体的过度保护和放任问题。针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产生原因的复杂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公检法机关,父母及其他监护...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是特定主体的法定义务,国家对于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积极防治态度,有利于及时纠正相关主体的过度保护和放任问题。针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产生原因的复杂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公检法机关,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等特定主体需要依法履行义务。同时进行工读学校制度改革,有效发挥工读学校作为强制矫治主体的保护、教育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体职责 中小学生欺凌暴力 未成年人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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