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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财产说视阈下的盗窃罪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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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卓璇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8-71,共14页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属于个别财产罪,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即可评价为财产损失,但我国司法实务与刑法理论向来注重财产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性,这与个别财产罪的保护模式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不论是借助利益盗窃理论,还是对非法占有目的作出...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属于个别财产罪,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即可评价为财产损失,但我国司法实务与刑法理论向来注重财产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性,这与个别财产罪的保护模式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不论是借助利益盗窃理论,还是对非法占有目的作出缓和化理解,都无法协调个别财产说与实质财产损失之间的关系。盗窃罪应当被重塑为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本罪的保护重点在于财产的交换价值,而非对财产的支配利益。财产损失的具体判断需要注意:一是采取结算原则,对比转移占有前后被害人的整体财产状况;二是财产损失必须由转移占有行为“直接”造成,排除间接性的财产损失;三是在财产具有高度人身专属性时,需要例外地考虑个别财产损失;四是财产损失的评价时点是转移占有时,而非案件处理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 财产损失 个别财产 整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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