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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行为“入典”与法律行为分类理论重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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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波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71-183,共13页
无论域内抑或域外,传统私法学理论均较少关注私法决议行为。《民法典》开始编纂后,决议行为得到学界的极大重视,最终《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确立了决议行为的成立规则。爬梳决议行为“入典”历程可见,自立法伊始,决议行为即被作为“独... 无论域内抑或域外,传统私法学理论均较少关注私法决议行为。《民法典》开始编纂后,决议行为得到学界的极大重视,最终《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确立了决议行为的成立规则。爬梳决议行为“入典”历程可见,自立法伊始,决议行为即被作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类型对待。决议行为“入典”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理论面临改革和重构,目前存在传统模式、激进模式、缓和模式三条可能的备选路径。后《民法典》时代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宜采用缓和模式,即将法律行为分为“个体法”和“团体法”行为,将单方、双方、共同行为统称为“个体法”行为,将决议行为归属于“团体法”行为。这一分类模式如能确立,将会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一系列连锁效应:在理论层面,可以革新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理论,丰富私法自治原则的内涵,彰显“民商合一”的“中国特色”;在实践层面,能够因应团体组织发展之现实,有助于区辨团体法思维和交易法思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分类 决议行为 民法典 体法行为 体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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