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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网络用户个人数据控制意愿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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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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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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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情报》
CSSCI
2020年第4期96-100,11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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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黑龙江大学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信息传播与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博弈”(项目编号:JC2016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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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的/意义]旨在通过中国网络用户个人数据控制意愿调查,明确网络用户对个人数据使用及保护的态度,寻求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保护途径。[方法/过程]本文运用问卷调查法获取中国网民使用隐私数据的倾向;运用文献调研和实证方法展示已有观点和个人数据授权意愿现实。[结果/结论]研究结果表明在获得免费服务或折扣时只有30%左右的中国受访者愿意将个人数据进行披露,绝大多数网络用户意识到个人数据的潜在危险,希望通过技术、政策法规和行业自律手段加以保护。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理解个人数据控制意愿,强调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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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用户
个人数据价值
个人数据控制
隐私数据
个人数据保护
个人数据披露
个人数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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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etwork users
personal data value
personal data control
private data
personal data protect
personal data disclose
personal data autho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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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01
[文化科学—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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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界分与补强:欧盟数据可携权与竞争法补救措施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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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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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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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49-5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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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外BIT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改革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9BFX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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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数据可携权的行使客观上能够起到避免锁定效应、降低市场进入壁垒的效果,导致学界普遍地从欧盟竞争法角度对数据可携权进行评析,批判其与竞争法的价值相悖。但是,数据可携权是在个人数据保护框架下提出的,其主要功能和价值不是促进竞争,而是增强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可见,有必要严格界分数据可携权和竞争法补救措施。但有必要指出,数据可携权与竞争法补救措施能够互相补强,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共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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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欧盟竞争法
数据可携权
数据保护
个人数据控制
关键设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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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U competition law
the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data protection
the control over personal data
key facility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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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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