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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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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灵莉 凌晶 《对外经贸》 2018年第6期132-133,146,共3页
网络谣言的滋生蔓延已对现实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传统型罪名已经不足以打击网络谣言现象。《刑法修正案(九)》顺应时代的发展,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罪规制网络谣言,对打击网络谣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了使该罪在司法... 网络谣言的滋生蔓延已对现实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传统型罪名已经不足以打击网络谣言现象。《刑法修正案(九)》顺应时代的发展,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罪规制网络谣言,对打击网络谣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了使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更好被适用,对网络谣言的内涵,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的认定,以及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理解进行了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编造 故意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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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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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怡 《法学(汉斯)》 2023年第3期891-899,共9页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出现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案不同判的“窘境”,而笔者将通过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以及将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充分明确对该罪的司法认定。进而统一刑事司法标准,贯彻落...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出现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案不同判的“窘境”,而笔者将通过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以及将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充分明确对该罪的司法认定。进而统一刑事司法标准,贯彻落实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细处着眼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广处则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网络寻衅滋事罪着手,将其相区分的同时指明之后对于三者之间可能的发展趋势。只有通过刑事立法方面的规范落实,才能促进刑事司法的完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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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观方面反思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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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斌 《学术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86-91,共6页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客观方面唯一一种犯罪行为方式。该罪客观方面所指的"恐怖信息"具有虚假性、紧迫性等特征。该罪客观方面所指的"严重扰乱社会秩...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客观方面唯一一种犯罪行为方式。该罪客观方面所指的"恐怖信息"具有虚假性、紧迫性等特征。该罪客观方面所指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中的"社会秩序"仅包括人造秩序,"严重扰乱"可以表现为五种形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法存在较大瑕疵,应对之进行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恐怖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伪称 紧迫性 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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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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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艺婕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10-18,共9页
疫情期间,公众容易因为相关信息掌握的缺失而产生不安全感,而此种不安全感则会促使虚假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要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对于相关行为作为编造、故意... 疫情期间,公众容易因为相关信息掌握的缺失而产生不安全感,而此种不安全感则会促使虚假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要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对于相关行为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加以处理。反观该罪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一直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致使司法实践在适用产生混乱。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出发对该罪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从客观方面,首先,应当限定“虚假信息”的含义范围。对于与事实之间虽存在偏差,但不足以产生对基础事实“质”的错误认识的信息不认定为刑法中的“虚假信息”。其次应明确编造、传播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确系传播行为的对象范围。再次,要注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危害结果的限定作用。并在其中强调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公权力运行侧面与公众生活侧面的同等重视。从主观方面,应当认为本罪故意认识因素中的“明知”既包括确实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而言,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疫情防控 虚假信息 传播行为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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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遥言黑产化的公益诉讼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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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军彪 郭旨龙 《人民检察》 2021年第16期65-67,共3页
网络谣言的编造、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恶劣影响。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网络谣言黑产业(以下简称“网络黑产”)进行准确定性,并挖掘现有惩防机制的潜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网络谣言 公益诉讼 法律框架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亟待解决的问题 惩防机制 准确定性 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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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疫情谣言规制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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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瑜 《当代检察官》 2020年第10期46-47,共2页
一、问题的提出在疫情期间,微博、微信群、公众号等自媒体中关于疫情的消息在网上流传,普通群众无法分辨真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是在疫情的过程中,法律对谣言的规制作用几乎失灵,甚至由于不严谨的辟瑶导致了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信任危机。
关键词 规制作用 微信群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信任危机 现状与完善 问题的提出 谣言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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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检例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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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 2013年第23期49-49,共1页
【要旨】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 【要旨】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卫学臣,男,辽宁省人,1987年出生,原系大连金色假期旅行社导游。2010年6月13日14时46分,被告人卫学臣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对四川导游李忠键说自己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原文传递
编造、传播关于疫情的虚假消息,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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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宣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1年第2期41-41,共1页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罪处罚 信息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疫情信息 法律责任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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