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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香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内地的启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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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祥修 《理论与现代化》 CSSCI 2014年第5期86-89,共4页
美国、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些制度启示我们:在我国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必须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必须推进为政府首长设立专职首席法律顾问,必须聘用大量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美国、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些制度启示我们:在我国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必须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必须推进为政府首长设立专职首席法律顾问,必须聘用大量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我国已对公职律师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尽管对这种探索还存在争议,但是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法律专家协助已是一种不争的事实,其中社会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的最佳人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首席法律顾问 公职律师 社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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