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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兼论“不真正补充责任”的确立与扩展适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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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张恒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19-126,共8页
在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中承担替代责任的主体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自己责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根据双方的比较过错的大小对内分担最终责任。有必要将违反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要求的情形认定为特殊... 在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中承担替代责任的主体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自己责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根据双方的比较过错的大小对内分担最终责任。有必要将违反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要求的情形认定为特殊过错表现形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有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制度设计具有相对合理性,并应被确立为独立的"不真正补充责任"形态。不真正补充责任适用于特定条件下作为非典型侵权责任人的第三人参与侵权责任分担的情形,在侵权法上具有扩展适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务派遣 替代责任 直接责任 分摊请求权 真正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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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雇主替代责任之检讨——兼评“不真正补充责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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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36-47,共12页
对于劳务派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采"双重劳动关系说",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皆为劳动者的雇主。无论是依据"利益与风险一致说"、"手臂延长说",还是依据"控制力说",用人单位都有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的... 对于劳务派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采"双重劳动关系说",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皆为劳动者的雇主。无论是依据"利益与风险一致说"、"手臂延长说",还是依据"控制力说",用人单位都有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共同雇主,理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如此才能充分救济受害人,平衡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才符合现代侵权法中雇主替代责任理论的价值取向,规范当前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不真正补充责任没有存在的法律根据,也无明显的制度优势,不存在扩展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务派遣 共同雇主 雇主替代责任 连带责任 真正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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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不良信息致信息主体损失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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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恒 方延 《征信》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31-33,共3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企业信息与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不尽相同,对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活动较为宽松的规制使错误不良信息致企业信息主体损失的风险更大。提供企业错误不良信息致信息主体损失的,由征信机构承担第一顺位责任,信息提供...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企业信息与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不尽相同,对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活动较为宽松的规制使错误不良信息致企业信息主体损失的风险更大。提供企业错误不良信息致信息主体损失的,由征信机构承担第一顺位责任,信息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补充责任,二者按照比较过错分担最终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信息 良信息 比较过错 真正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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