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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商法中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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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廷中 《中国远洋航务》 1999年第8期63-64,共2页
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7节(第92条至第101条)是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涉及到了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人们制定和理解航次租船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一、制定航次租船合同特别规定的意义 所谓特别规定,在这里就是... 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7节(第92条至第101条)是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涉及到了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人们制定和理解航次租船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一、制定航次租船合同特别规定的意义 所谓特别规定,在这里就是指在法律中针对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法律在合同问题上一般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例如,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订立合同,可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自主作出决定,这就是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海商法对租船合同的规定一般都规定得较少,许多具体问题都留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联系到我国的情况,之所以在海商法中专列一节对航次租船合同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次租船合同 《海商法》 特别规定 不得 承运人 线 船舶适 船舶出租人 订立合同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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