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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权利凭证的持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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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佳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2期98-101,共4页
我国不动产登记不属于典型的三大模式,即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不同的登记制度对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要求不同。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本意在于对权利进行官方的公示,但是在我国的执行并不理想。我国取消纸质不动产权... 我国不动产登记不属于典型的三大模式,即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不同的登记制度对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要求不同。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本意在于对权利进行官方的公示,但是在我国的执行并不理想。我国取消纸质不动产权利凭证是必要的,可以减少伪造、篡改等影响交易安全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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