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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条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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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8-17,共10页
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物权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的不动产物权具有登记能力,虽然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也具有登记能力。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农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类型,不宜承认其登记能力... 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物权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的不动产物权具有登记能力,虽然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也具有登记能力。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农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类型,不宜承认其登记能力。具有公示必要性的不动产租赁权应具有登记能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以在其中对此加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权利 登记能力 农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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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的权益保护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6
2
作者 袁翠清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67-70,共4页
《物权法》中虽然对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有相关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在具体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时,存在诸多问题,如:没有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未明确规定政府在商业性拆迁中的地位。因此,天价的房地产业违背了经济规律,也远离了民生,而... 《物权法》中虽然对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有相关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在具体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时,存在诸多问题,如:没有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未明确规定政府在商业性拆迁中的地位。因此,天价的房地产业违背了经济规律,也远离了民生,而幕后的鼓动者不仅仅是唯利是图的商人,还有别有用心的地方官员。我们应反思:一是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究竟是什么;二是目前的官员考核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对用人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中的相关制度,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被拆迁人 不动产权利 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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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5
3
作者 刘旭华 《中国土地》 2021年第2期24-27,共4页
居住权受理、审查、登簿等环节有别于一般不动产权利类型登记,要做好居住权登记工作,必须根据居住权的人役权特点,正确理解居住权的法律特征,确立实质性审查为主的标准,明确居住权登簿内容,完善居住权登记相关制度。
关键词 居住权 实质性审查 人役权 登记制度 不动产权利 若干问题探讨 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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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概念之研究 被引量:3
4
作者 尹飞 李倩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61-67,共7页
《物权法》第117条对用益物权的界定难以揭示各种用益物权形态之共性及本质。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则上为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人,也可以是对物享有用益物权的人;他... 《物权法》第117条对用益物权的界定难以揭示各种用益物权形态之共性及本质。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则上为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人,也可以是对物享有用益物权的人;他人之物,主要为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也包括自然资源,但不能是动产。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对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可以具体化为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但并非各种用益物权的内容均包括上述三项权能,而可能只有一项或几项权能。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但独立性用益物权还应当包括权利处分的权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益物权 他人之物 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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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物权法》对被拆迁人不动产权利的保护——兼论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3
5
作者 郑文科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35-38,共4页
《物权法》中虽然包含对房屋所有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要想依据该规定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其他相关立法。主要措施是要完善征收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区分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弱化政府在商业性... 《物权法》中虽然包含对房屋所有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要想依据该规定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其他相关立法。主要措施是要完善征收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区分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弱化政府在商业性拆迁中的地位。同时,要对作为拆迁直接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被拆迁人 不动产权利 保护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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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探讨 被引量:2
6
作者 甘明超 范春玉 《中国房地产》 2021年第16期41-44,共4页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了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管理要求,但对于如何登记缺乏相关的操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开展。从不动产登记主体、客体、内容、审核以及相关权利关系处理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规范储备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了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管理要求,但对于如何登记缺乏相关的操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开展。从不动产登记主体、客体、内容、审核以及相关权利关系处理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规范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土地不动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储备土地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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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形式主义传统的历史解读 被引量:2
7
作者 常鹏翱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47-60,共14页
从制度发展史的角度观察,早期人类社会中的不动产权利转让普遍具有注重形式的偏好,即当事人必须将特定言辞、行为、象征物等仪式化因素引入到转让过程中,转让因此具有公开性,否则转让交易就不能产生人们意欲的结果,这种偏好被称为... 从制度发展史的角度观察,早期人类社会中的不动产权利转让普遍具有注重形式的偏好,即当事人必须将特定言辞、行为、象征物等仪式化因素引入到转让过程中,转让因此具有公开性,否则转让交易就不能产生人们意欲的结果,这种偏好被称为“形式主义”。这种如此注重权利移转形式的做法,不仅让我们想到德国法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钟爱,与上述的“形式主义”相同,没有登记此种外在于当事人意思的形式媒介的协助,不动产物权变动即不可能成功,基于此种特点,我也将德国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称为“形式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形式主义 不动产权利 规则表达 日尔曼法 缄默原则 普鲁士法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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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不动产权利特殊保护的立法构建
8
作者 樊沛鑫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2年第1期279-290,共12页
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农民工工资、购房者、拆迁户、建设工程施工方等民生问题。基于购房者、拆迁户、建设工程施工方处于弱势地位,其债权性质、债权产生方式、债权行使方式具有特殊性,并且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不动产权利处分规则尚... 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农民工工资、购房者、拆迁户、建设工程施工方等民生问题。基于购房者、拆迁户、建设工程施工方处于弱势地位,其债权性质、债权产生方式、债权行使方式具有特殊性,并且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不动产权利处分规则尚未形成逻辑周延的系统体系,实际操作与法律规定也呈现脱节状态,同一顺位债权未平等受偿,购房者、拆迁户、建设工程施工方的债权优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因此需要遵循优先、公平、区分原则,构建以“破产法规定+立法解释”模式为主,司法解释为补充,针对具体情形以列举式规定明确清偿顺位的统一规则来实现破产程序中不动产权利特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权利 房地产 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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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物权变动生效的三种情形
9
作者 《辽宁自然资源》 2021年第2期20-21,共2页
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引发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其中,物权变动生效的三种情形,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密切相关。本文所称物权变动,指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称物权变动生效的三种情形,指不动产... 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引发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其中,物权变动生效的三种情形,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密切相关。本文所称物权变动,指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称物权变动生效的三种情形,指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生效情形、登记对抗情形、不登记生效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民法典》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民事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权利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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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用征集工作机制的研究
10
作者 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课题组 《上海土地》 2020年第3期32-37,共6页
一.上海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用征集工作机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是由国家赋予登记机构以公权力,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一.上海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用征集工作机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是由国家赋予登记机构以公权力,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由登记行为衔生出的信用征集行为,同样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机构 公权力 登记行为 不动产权利 信用 法律法规依据 完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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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思路——解决分散登记问题的过渡期方案 被引量:48
11
作者 何欢乐 姜栋 张鹏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0-14,共5页
研究目的:为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建议。研究方法:描述性研究。研究结果:中国分散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导致了分散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矛盾和冲突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分散登记弊端;构建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应当贯彻统一... 研究目的:为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建议。研究方法:描述性研究。研究结果:中国分散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导致了分散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矛盾和冲突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分散登记弊端;构建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应当贯彻统一性、有效性、效率性、可行性等原则;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是必须从法理上合理界定不动产物权的关系,明确以土地登记为基础,二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可选择行政机关,三是在过渡期可通过优化登记机关职能来推进统一登记。研究结论:当前可构建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过渡方案,即以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基础,统一协调、行使"不动产权利类型认定"和"不动产界址划定"两项职权,建立协调或者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籍 不动产登记 统一登记 不动产权利类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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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 被引量:26
12
作者 龙卫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90-99,共10页
《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就不动产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其本身隐含了一个关于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重大认识决断,即作为行政行为对待并纳入行政诉讼处理。多年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性质以及相关纠纷机制问题,主要观点... 《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就不动产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其本身隐含了一个关于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重大认识决断,即作为行政行为对待并纳入行政诉讼处理。多年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性质以及相关纠纷机制问题,主要观点有民事行为与民事诉讼说、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说、民行区分说、行民合一说四种。四种学说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分析,存在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基本上都是在"一体两面"的意义上展开的,但是这种思维架构其实存在某种重大缺憾。因为,就不动产登记体系来看,登记机关相关的登记活动,真实的结构其实是"两体两面",自近代法以来,不动产登记从宏观上的整体结构来说,本身存在管理登记和权利登记的区分,登记机关自身存在主体功能的可区分性,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登记程序中承担不同的主体身份和职责。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应当与时俱进地清晰化,在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转型带来的登记区分意义上,正视不动产权利登记具有的民事行为性质以及应纳入民事诉讼的机制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性质 不动产管理登记 不动产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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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相邻关系的界定——兼论法律概念的制作 被引量:9
13
作者 韩光明 《北方法学》 2008年第5期47-59,共13页
相邻关系这样的概念所要表达的应该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概括和抽象,只是这一表述高于实际生活,是经过法学思维加工的。在相邻关系的具体描述中,有相邻关系与相邻权两个不同的称谓。"相邻权"的提法,本身就需要进行严格的界定,... 相邻关系这样的概念所要表达的应该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概括和抽象,只是这一表述高于实际生活,是经过法学思维加工的。在相邻关系的具体描述中,有相邻关系与相邻权两个不同的称谓。"相邻权"的提法,本身就需要进行严格的界定,要说明"权"是指权能还是权利。法律概念应该是在法律规则意义上的界定,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通过法律概念将事实涵摄到规则的评价范围,进行法律作业。相邻关系,作为具有规范意义的法律规则,在进行定义时,除了要遵守逻辑学的要求,还应遵循法律规则的结构要求。相邻关系就是一种经验描述性的民俗法律概念,它来源于生动的生活现实,因此,在进行概念总结时需要梳理界定相邻关系的各种事实要素,以确定描述范围,即从对物的范围和对人的范围两个方面界定相邻关系这一法律概念的涵义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邻关系 相邻权 法律概念 不动产利益 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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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 被引量:4
14
作者 张民安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10-115,共6页
不动产权利人就其危险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他们对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滋扰理论,无论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同样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 不动产权利人就其危险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他们对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滋扰理论,无论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同样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不动产权利人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在控制物或者环境方面存在过失,即要对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不动产权利人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注意义务时,法律应考虑非法进入者的年龄大小以及是否有监护人陪同的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权利 危险物件 未成年人 合法进入者 滋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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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探析
15
作者 李守山 《陕西档案》 2023年第1期45-46,共2页
不动产登记档案涉及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如何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已成为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概念界定,分析利用工作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意义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以期促进不... 不动产登记档案涉及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如何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已成为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概念界定,分析利用工作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意义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以期促进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推动公众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档案 个人信息 权益保护 信息权益 规范化 不动产权利 应对措施 保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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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法不动产登记制度之比较看公证人在不动产交易中的作用 被引量:1
16
作者 陈凯 《中国公证》 2021年第10期28-36,共9页
在世界范围内,不动产作为社会稀缺资源,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财产类型。进入近代社会后,不动产交易日渐频繁,但一直存在以下三个难题:第一,如何确定不动产所有人?因为实践中不动产往往并非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占有和使用,所... 在世界范围内,不动产作为社会稀缺资源,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财产类型。进入近代社会后,不动产交易日渐频繁,但一直存在以下三个难题:第一,如何确定不动产所有人?因为实践中不动产往往并非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占有和使用,所以快捷、准确地辨识不动产所有人极为重要,可以避免交易主体错误地与非不动产权利人进行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交易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所有权 交易主体 公证人 稀缺资源 不动产权利 三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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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城市更新协议出让供地的合理性探析 被引量:2
17
作者 钟澄 《中国土地》 2022年第8期34-36,共3页
核心提示广东省探索市场化城市更新模式,其核心是将更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实施主体,在更新中实现政府、市场主体和被更新不动产权利人的共赢。本文通过分析存量土地开发与增量土地开发的区别,探讨了上述协议出让及相关... 核心提示广东省探索市场化城市更新模式,其核心是将更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实施主体,在更新中实现政府、市场主体和被更新不动产权利人的共赢。本文通过分析存量土地开发与增量土地开发的区别,探讨了上述协议出让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权 实施主体 市场主体 城市更新 市场化 增量土地 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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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土地管理法》第11条之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2
18
作者 林森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26-132,共7页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行后经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都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登记的对象;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冲突,与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巨大转变的...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行后经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都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登记的对象;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冲突,与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巨大转变的状况不相适应;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农用地登记范围,以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统一性,维护集体农民的权利义务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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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需要与法律冲突: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行与止——以《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之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2
19
作者 林森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98-103,共6页
我国农村经营体制从政社合一人民公社转变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发展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地权利从禁止买卖及非法转让转变为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集体土地权利的登记... 我国农村经营体制从政社合一人民公社转变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发展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地权利从禁止买卖及非法转让转变为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集体土地权利的登记从无到有。但是,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行后经1988年、1999年、2004年三次修改,却至今未对占有土地数量最大、与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最密切的不动产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权加以规定。这与我国法律规章先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登记范围的规定相冲突,也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经营体制发生巨大转变的状况不相适应。正在修改中的《土地管理法》,应当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登记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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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权利凭证的持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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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佳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2期98-101,共4页
我国不动产登记不属于典型的三大模式,即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不同的登记制度对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要求不同。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本意在于对权利进行官方的公示,但是在我国的执行并不理想。我国取消纸质不动产权... 我国不动产登记不属于典型的三大模式,即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不同的登记制度对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要求不同。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本意在于对权利进行官方的公示,但是在我国的执行并不理想。我国取消纸质不动产权利凭证是必要的,可以减少伪造、篡改等影响交易安全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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