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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作为方式参与他人犯罪的责任归属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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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世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5-128,共14页
不作为参与问题的解决应同时从共犯论和不作为犯论的进路出发,并统合于法益保护原则之下。立足于因果共犯论,只有当参与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在他人的犯罪结果中现实化时,才能让参与人承担共犯的责任,这一原理共通地适用于作为参与... 不作为参与问题的解决应同时从共犯论和不作为犯论的进路出发,并统合于法益保护原则之下。立足于因果共犯论,只有当参与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在他人的犯罪结果中现实化时,才能让参与人承担共犯的责任,这一原理共通地适用于作为参与和不作为参与。由于不作为参与不具有像作为参与那样的物理促进力,因此不作为参与人原则上成立帮助犯。不作为参与的作为义务来源受制于侵害原理。在不作为参与人、作为正犯、被害人的三角关系中,不作为参与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决定了作为义务的来源,而不作为参与人与作为正犯的关系决定了作为可能性的有无及其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参与 参与形态 义务 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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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参与理论的反思与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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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恒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3期101-113,共13页
目前对于不作为参与主要存在两种思考路径:一是以义务犯理论为中心的路径,一是以法益侵害为中心的支配犯的路径。义务犯理论的解决路径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并不契合。在支配犯框架下思考不作为参与问题是正确的解决之道,但现有的支配犯下... 目前对于不作为参与主要存在两种思考路径:一是以义务犯理论为中心的路径,一是以法益侵害为中心的支配犯的路径。义务犯理论的解决路径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并不契合。在支配犯框架下思考不作为参与问题是正确的解决之道,但现有的支配犯下的各种观点多有不足。根据保证人义务的类型来判断正犯的区别理论有其可取之处,但需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使其避免义务犯理论的通病,同时能够受到犯罪支配论的制约。不作为的参与的定性,应坚持修正的区别理论,即当保证人对被害人的无助状态存在保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为成立正犯;当保证人对作为人的侵害行为存在监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为成立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参与 义务犯 支配犯 修正的区别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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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作为参与的困境与因应——二元不法动态竞合说之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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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凌韬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4期64-87,共24页
不作为参与形态认定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棘手难题.现有的可能解决路径有二:一是将不作为参与视为仅成立自主性正犯不法或仅成立从属性共犯不法的单一不法路径,其选择性地忽视了另一不法的做法既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又会得出不合乎公... 不作为参与形态认定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棘手难题.现有的可能解决路径有二:一是将不作为参与视为仅成立自主性正犯不法或仅成立从属性共犯不法的单一不法路径,其选择性地忽视了另一不法的做法既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又会得出不合乎公众法感情的处理结论;二是将不作为参与视为同时成立两种不法的二元不法路径,这可以从共犯不法实质理论中得到证立,具有合理性.但是,现存的二元不法路径内部的各派理论,在两种不法之关系的问题上,无一例外地提倡在合理性上存疑的静态优位说,这无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动态竞合说可能是一条合理的、有效的解决路径.该说的处理方案是,当不作为参与处于竞合存在的场合,即其完整地成立两种不法的一般情况之时,适用竞合规则,按想象竞合的从一重规则认定不作为参与形态.当不作为参与处于竞合缺失的场合,即其仅成立单一不法或不成立不法的特殊情况之时,适用替代规则,予以类型化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参与 共同犯罪 自主性正犯不法 从属性共犯不法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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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不法类型的重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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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敬力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8-51,共14页
在传统犯罪迅速网络化的当下,不作为与作为犯罪参与,以及不作为犯罪参与和日常不可罚行为的界限都日趋模糊,需要在层次化的归责判断中,明确其行为不法类型。通过厘定不作为犯罪参与的评价对象为行为人意图控制下的容许行为,判断标准为... 在传统犯罪迅速网络化的当下,不作为与作为犯罪参与,以及不作为犯罪参与和日常不可罚行为的界限都日趋模糊,需要在层次化的归责判断中,明确其行为不法类型。通过厘定不作为犯罪参与的评价对象为行为人意图控制下的容许行为,判断标准为具体构成要件中的作为义务违反,归责结果为举止规范层面统一评价、制裁规范层面区别处遇的“类单一正犯”不法结构,可以实现对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不法类型的重塑,明确刑法的处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不作参与 层次化归责判断 容许行 义务违反 类单一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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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认定标准的机能主义重构——从行为支配走向义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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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江 胡双庆 《公安学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48-67,123-124,共22页
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虚拟性、观念性对传统犯罪参与理论形成了猛烈冲击。既有行为认定标准立足于存在主义的行为支配立场,过于重视作为与不作为现象类型上的差异,是导致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在具体认定时主体范围不明、义务边界模糊、犯... 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虚拟性、观念性对传统犯罪参与理论形成了猛烈冲击。既有行为认定标准立足于存在主义的行为支配立场,过于重视作为与不作为现象类型上的差异,是导致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在具体认定时主体范围不明、义务边界模糊、犯罪角色失焦和罪名适用混乱的根本原因。着眼于犯罪参与行为在网络空间面临结构异化的基本现实,对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认定应当由存在主义的行为支配标准向机能主义的义务违反标准转向。由管辖义务统摄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的处罚根据,并在此基础上以构成要件的反向解释填充义务内容,以管辖义务的层次划分廓清罪名体系界限,以行刑衔接的机制构建保障义务履行,最终实现网络不作为参与行为的妥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不作参与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义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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