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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屏蔽网页广告行为法律规制比较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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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武双 刘建臣 《竞争政策研究》 2015年第1期36-48,共13页
屏蔽广告软件客观上增大了用户对所接收内容的控制权,美国《通信规范法案》(CDA)规定的避风港规则为其提供了宽泛的庇护。美国版权法通过成文法规定的制作演绎作品的权利和判例法上完整呈现作品的要求来规制屏蔽广告行为。屏蔽广告行为... 屏蔽广告软件客观上增大了用户对所接收内容的控制权,美国《通信规范法案》(CDA)规定的避风港规则为其提供了宽泛的庇护。美国版权法通过成文法规定的制作演绎作品的权利和判例法上完整呈现作品的要求来规制屏蔽广告行为。屏蔽广告行为并不符合侵权法之第三人干涉合同的认定要件,联邦CDA法案可阻却州法之侵权责任。在我国,屏蔽广告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有很大讨论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屏蔽广告 通信规范法案 版权法 第三人干涉合同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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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浪潮下我国互联网平台责任规制路径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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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玉吉 常诗梦 《新媒体与社会》 2023年第2期357-378,共22页
良好的互联网生态环境至关重要,在当前我国全面开展互联网治理之际,需要综合考虑互联网平台作为治理主体的监管责任来源、限度以及在治理体系中所承担的角色。目前美国已经开始反思平台责任,以为平台提供责任豁免保护的《通信规范法案》... 良好的互联网生态环境至关重要,在当前我国全面开展互联网治理之际,需要综合考虑互联网平台作为治理主体的监管责任来源、限度以及在治理体系中所承担的角色。目前美国已经开始反思平台责任,以为平台提供责任豁免保护的《通信规范法案》第230条为中心进行改革探索,总结了其在规范主义路径下落实自治理念、效益优先的治理路径以及算法技术下的积极应对。我国应立足于现有治理模式进行动态系统治理,构建匹配规模的平台责任框架,并重视用户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探索平台监管责任与创新发展的平衡,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推动互联网信息良好传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责任规制 通信规范法案 互联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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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信规范法案》对网络环境中形象权保护的限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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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臣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17年第1期14-28,共15页
美国通过州法层面的形象权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赋予保护,权利人对基于其人格产生的商业利益具有排他的权利。然而,网络环境中的形象权保护却受到作为联邦法的《通信规范法案》(CDA)的限制,其所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可以阻却原告基于州知识产... 美国通过州法层面的形象权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赋予保护,权利人对基于其人格产生的商业利益具有排他的权利。然而,网络环境中的形象权保护却受到作为联邦法的《通信规范法案》(CDA)的限制,其所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可以阻却原告基于州知识产权法的诉请,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具有的侵权责任。但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观点。应从文义解释出发,认定该避风港原则对基于州知识产权法的诉请并不适用,因而不能豁免被告在网络环境中侵犯形象权的责任。形象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为基于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仿冒原理,这为我国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信规范法案 形象权 限制 联邦法 州法
原文传递
比较法视野下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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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社民 靳雨露 《天津法学》 2019年第1期54-61,共8页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消费者的福音,是网站经营者的噩耗,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在美国屏蔽广告行为受《通讯规范法案》避风港规则的豁免是合法行为,但在学界中版权侵权论,第三人干涉合同侵...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消费者的福音,是网站经营者的噩耗,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在美国屏蔽广告行为受《通讯规范法案》避风港规则的豁免是合法行为,但在学界中版权侵权论,第三人干涉合同侵权论被广泛讨论;德国"经营者可期待性标准"下屏蔽广告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后再对不同类型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进行判断。借鉴德国、美国以及我国法院在最新两起案件中认定屏蔽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验为部分屏蔽广告行为设置"责任豁免",对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屏蔽广告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 法律性质 美国通信规范法案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类型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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