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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税务稽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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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京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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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税收征纳》
2013年第12期15-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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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检查工作组对某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1月至2008年6月的部分税收执法事项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局稽查过程中存在如下几个程序违法问题:一是调账检查未依法审批,审批权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调账时间超过法定时限;三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四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复议机关错误;五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六是有关文书上时间的倒置问题.即先审理后立案检查、先出审理报告后做稽查报告,先调账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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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稽查
违法问题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程序
税务处理决定书
执法检查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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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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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纳税人走逃引发的税务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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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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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税收征纳》
2013年第9期13-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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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10年底,审计机关对某市国税局税收执法事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市所属某区国税局稽查局在对A公司2006、2007年度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之后,A公司走逃,税务人员未送达已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也未采取其他积极手段执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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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执法风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纳税人
国税局稽查局
2010年
2007年
审计机关
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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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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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咨询服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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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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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税收征纳》
2011年第2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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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税发【1996】190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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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咨询服务台
税务机关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当事人
听证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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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614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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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会计处理藏玄机 原始凭证现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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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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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税务》
2015年第2期58-6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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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0年,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主管,实行查账征收。2014年9月,该市地税稽查局对A公司实施税务检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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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会计处理
原始凭证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
地税稽查局
玄机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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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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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复议期未满强行扣缴罚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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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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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税收征纳》
2009年第6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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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会计在2007年度采用少记收入400万元的形式偷逃国家税款。某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于2008年5月22曰.向该公司下达了补缴营业税12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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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罚款
汽车运输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
违法
扣缴
复议
国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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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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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听证计算期间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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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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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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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南地税》
2007年第4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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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最近,有人询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有关听证的计算期间问题,即听证权利的起算日是收到之日还是收到次日。笔者注意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上对此的表述为:“…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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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听证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计算期
听证程序
起算日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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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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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纳税人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能无限期追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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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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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纳税》
2010年第7期71-7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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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问:我于2006年3月至5月间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也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从当地小型水泥厂购进水泥后向本市几个建筑工地进行销售,销售收入总额360余万元.近期,有人向当地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了此事.国税稽查局立案查处,于2010年2月23日以我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纳税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向我下达了补缴增值税13.8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拟处6.93万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限我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我在接到国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向稽查局进行了申辩,我认为我销售水泥的行为已过3年,不应再让我履行纳税义务.而稽查人员却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纳税人在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接到税务机关责令进行纳税申报通知书的情况下,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请问,我市国税稽查局的解释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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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款
缴纳
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税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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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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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逾期不改正者可再行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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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春生
姚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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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税友》
2003年第6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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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逾期不改正者
《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纳税申报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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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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