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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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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国华 陈佳青 《深圳社会科学》 2021年第4期86-98,共13页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立法条件等已然成熟。基于渐进式立法的惯例,率先由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立法条件等已然成熟。基于渐进式立法的惯例,率先由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在价值层面,该《条例》囊括了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促进债务人的重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核心价值;在规范层面,该《条例》构建了"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和解与重整制度"等个人破产的制度体系雏形;在技术层面,该《条例》为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范本,也标示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但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此才能使制度设计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以往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宜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由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其他地区紧跟其后,并最终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立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渐进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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