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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3句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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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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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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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大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75-18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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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3句(数据电文形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解释论研究”(项目编号:2023-3-013)的结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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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文义上来看,《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句第1分句并非对本款第1句到达标准的具体化,而是特别规定。本款第2、3句采用了“指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立法模式,对于“数据电文”“指定系统”等来自相关示范法、公约的术语的解释可以参考其规则、说明与判例。但考虑到相关国际示范法、公约与本款第2、3句的实质性区别,在生效时间的认定上,仍须立足于我国民法体系下的基本原理。本款第2句第1分句应被目的性限缩为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时,该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系统并通常可被相对人知悉时生效。若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但数据电文进入了非相对人所指定的系统,适用本款第1句,以相对人实际知道时为生效时间。若数据电文未进入相对人指定的系统,须区分原因存在表意人侧或相对人侧处理。不论相对人是否指定了特定系统,若相对人实际知道时间早于通常可期待其知道的时间,以实际知道时间为准认定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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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电文
意思表示
到达
《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3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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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message
Declaration of will
Arrival
Sentence 2 and sentence 3 of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37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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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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