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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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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勇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4年第5期63-72,共10页
本文从分析《名公书判清明集》 (简称《清明集》)中的几个典型书判出发 ,论述了《清明集》中体现出来的情理观念 ,总结出一幅宋代民事司法秩序的图景 :那是一个情理的空间 ,一个介乎于圣贤操守和腐败司法之间的解决纠纷的空间。在这一... 本文从分析《名公书判清明集》 (简称《清明集》)中的几个典型书判出发 ,论述了《清明集》中体现出来的情理观念 ,总结出一幅宋代民事司法秩序的图景 :那是一个情理的空间 ,一个介乎于圣贤操守和腐败司法之间的解决纠纷的空间。在这一空间中 ,人人 (以法官为主体 ,也包括当事人 )依照情理的原则行事 ,维持了宋代稳定的社会秩序。接着结合中国古代司法中体现的核心特点 ,探讨了情理发生发展的原因 ,并归纳提炼出一个“情理场”的概念。最后 ,对“情理场”的三大定律进行阐析。笔者认为基于社会根源和人性根源的“情理场”是宋代以及整个中国古代司法的总体精神和深层法文化特质 ,从“同情地理解”之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古代 法律 清明 情理观念 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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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 被引量:32
2
作者 陈景良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4期147-158,共12页
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陈景良以创造“理解的社会学”(VerstehendSoziologie)闻名于世的马克斯·韦伯①(MaxWe-ber,1864—1920),在研究近代法制合理化的过程中,曾提出过一个著名... 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陈景良以创造“理解的社会学”(VerstehendSoziologie)闻名于世的马克斯·韦伯①(MaxWe-ber,1864—1920),在研究近代法制合理化的过程中,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观点:即法律的发展不仅受经济条件及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士大夫 法律观念 法律文化 合法权益 王安石 欧阳修 私有财产权 清明 社会生活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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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律思想初探 被引量:28
3
作者 王志强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119-135,共17页
《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律思想初探王志强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在法律史方面,宋初所定《宋刑统》、南宋中期的《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及《宋会要辑稿》中有关法律规定,已为人所习见。但这些制度性规定不仅显得... 《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律思想初探王志强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在法律史方面,宋初所定《宋刑统》、南宋中期的《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及《宋会要辑稿》中有关法律规定,已为人所习见。但这些制度性规定不仅显得数量较少,而且未必能从中见其实施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明 清明 法律思想 真德秀 刘克庄 《宋刑统》 朱熹 法学研究 亲子关系 士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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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引宋代法律条文述论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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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学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57-65,共9页
《名公书判清明集》大约有 1/5的判词引用了宋代法律条文 ,显示了当时法官对律条的重视。按当时法律形式如 :律、敕、令、格、指挥、看详 ,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有关律条进行归类和比较 ,可以看出各种法律形式的运用大致遵循了“政... 《名公书判清明集》大约有 1/5的判词引用了宋代法律条文 ,显示了当时法官对律条的重视。按当时法律形式如 :律、敕、令、格、指挥、看详 ,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有关律条进行归类和比较 ,可以看出各种法律形式的运用大致遵循了“政和名例敕”的规定 ,但在实际的判案中 ,法律虽然是判案者的重要准绳 ,然而并非是惟一的依据 ,法官们还依礼、人情、封建名教、例等作为断案的根据。从书中判词内容 ,可以得出南宋时仍然是律敕并用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明 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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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规范之间:情理法的再认识——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依据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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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明石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11,共9页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征的情理法一直是国内外学界关注较多的问题。本文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检讨了日美学者之间的争端所引发的情理法认识之不足,认为对于情理法的认识应当立基于其产生的"生活世界"。通过对"情&qu...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征的情理法一直是国内外学界关注较多的问题。本文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检讨了日美学者之间的争端所引发的情理法认识之不足,认为对于情理法的认识应当立基于其产生的"生活世界"。通过对"情"的谱系进行梳理,发现情理法中的情是在事实和规范构成的空间里展开自身的意义。因而,从整体意义上看,情理法从事实出发而作出合理的裁断。这是情理法的正当性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明 情理 事实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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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私有田宅的亲邻权利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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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锡厚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1999年第1期47-55,共9页
关于私有田宅的亲邻权利,这是一个至今尚未引起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充分关注的问题。本文考察了宋代私有田宅亲邻的优先购买权、特定情况下的执赎权以及参与产权认定之权,并且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亲邻上述权利的根源。
关键词 清明 优先购买权 原业主 土地所有权 优先权 收赎 资本主义私有制 私有财产 产权纠纷 土地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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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宗祧继承及其与财产继承的关系 被引量:8
7
作者 王善军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1998年第2期19-26,共8页
关键词 宗桃继承 清明 财产继承权 户绝财产 嗣子 基本原则 官府 昭穆 宗祧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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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妇女改嫁不受舆论非议 被引量:4
8
作者 辛更儒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31-35,共5页
Many scholars used to date the radical decrease of Chinese women’s status from the period between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They tended to believe that the argument of the Neo-confucianists of the Northern and Sou... Many scholars used to date the radical decrease of Chinese women’s status from the period between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They tended to believe that the argument of the Neo-confucianists of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Song dynasties that loss of chastity for women was more serious than starvation to death-an argument amounting to deprivation of women’s human rights-had became an ideological trend dominating public morals of the time. These scholars, according to the author, were wrong in that they ignored the fact that the social customs and culture in the Song Dynasty were more tolerant and diversified than in the Tang Dynasty-as evidenced by the government’s tolerance of women’s remarriage even in the last years of the Song Dynast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妇女 清明 墓志铭 士大夫 妇女地位 转变时期 中国妇女 理学思想 婚姻史 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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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婚姻家庭法规范中妇女地位刍议 被引量:2
9
作者 刘春萍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96-100,共5页
南宋婚姻家庭法规范中妇女地位刍议刘春萍南宋时期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一方面沿袭唐及北宋,因循不改;另一方面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及政治统治的需要,对原有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作部分调整或增补新的内容。南宋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就其本质而言... 南宋婚姻家庭法规范中妇女地位刍议刘春萍南宋时期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一方面沿袭唐及北宋,因循不改;另一方面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及政治统治的需要,对原有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作部分调整或增补新的内容。南宋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封建统治阶级凭借政权、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 财产继承权 妇女地位 清明 强制离婚 户绝财产 继承份额 室女 《唐律》 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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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士大夫司法活动中的人文主义批判之精神 被引量:7
10
作者 陈景良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89-92,共4页
试论宋代士大夫司法活动中的人文主义批判之精神陈景良“士志于道”本是儒学的一个悠久传统。孔子有言:“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①宋之士大夫生活于忧患之际,奋起于汉唐之后,绍... 试论宋代士大夫司法活动中的人文主义批判之精神陈景良“士志于道”本是儒学的一个悠久传统。孔子有言:“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①宋之士大夫生活于忧患之际,奋起于汉唐之后,绍先圣之道统,承陈、范之素志。②“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士大夫 人文主义 司法活动 清明 欧阳修 清明 精神 人世界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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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赘婿继产问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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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铁 《民俗研究》 1996年第2期58-60,共3页
我国古代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认为传宗接代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义务;而旦只有儿子才算是后代,女儿不被视为本家之“后”。所以,在有女无子的家庭中为了门户的延续经常采用一些补救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招婿上门;同时,也有的寡... 我国古代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认为传宗接代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义务;而旦只有儿子才算是后代,女儿不被视为本家之“后”。所以,在有女无子的家庭中为了门户的延续经常采用一些补救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招婿上门;同时,也有的寡妇为了继续支撑亡夫家的门户,仿照女儿招婿的方式招一男子上门为夫;这两种上门女婿在古代统称为“赘婿”。从道理上讲,赘婿的义务和权力应该是统一的,继立门户之后就应当继用女方的家产,但在实际过程中并非如此简单,无论哪种赘婿的继产权都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赘婿 我国古代 清明 脚夫 外姓人 清明 补救措施 寡妇 家庭 家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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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代的天地山川鬼神等崇拜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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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曾瑜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期78-84,共7页
宋辽金代的天地山川鬼神等崇拜王曾瑜各民族几乎无例外地经历了原始宗教崇拜的发展阶段。原始宗教包括了对天地日月、风雨雷电、山川湖海,以至动物、植物等的广泛崇拜。辽宁金代的各民族以不同形式保留了此类崇拜。多神崇拜与宗教有相... 宋辽金代的天地山川鬼神等崇拜王曾瑜各民族几乎无例外地经历了原始宗教崇拜的发展阶段。原始宗教包括了对天地日月、风雨雷电、山川湖海,以至动物、植物等的广泛崇拜。辽宁金代的各民族以不同形式保留了此类崇拜。多神崇拜与宗教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多神崇拜往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天地山川 多神崇拜 宋辽金 《宋史》 《宋会要》 清明 《辽史》 《事物纪原》 昊天上帝 《续资治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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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典卖制度散论 被引量:4
13
作者 余贵林 郝群 《中州学刊》 CSSCI 1997年第5期138-142,共5页
宋代典卖制度散论余贵林郝群典权为我国传统物权之一,至清代渐趋定形。典卖为设立典权的法律事实。从现有史料来看,典卖大量见于文献记载始于宋代。宋初,为加强对典卖行为的规范,在刑律中增设了一条“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以后不断... 宋代典卖制度散论余贵林郝群典权为我国传统物权之一,至清代渐趋定形。典卖为设立典权的法律事实。从现有史料来看,典卖大量见于文献记载始于宋代。宋初,为加强对典卖行为的规范,在刑律中增设了一条“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以后不断加以完善,史载,“官中条令,惟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明 《宋会要辑稿》 物业 当事人 清明 业主 所有权 《续资治通鉴长编》 用益权 现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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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礼法文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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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治平 《天津社会科学》 CSSCI 1989年第2期22-28,共7页
在一个社会里面,决定着私法发生、发展以及发达程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总是那为数不多的几种。研究中国古代的“私法”问题,先由最一般的文化问题入手,考察个人和阶级的状况,探究古代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是... 在一个社会里面,决定着私法发生、发展以及发达程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总是那为数不多的几种。研究中国古代的“私法”问题,先由最一般的文化问题入手,考察个人和阶级的状况,探究古代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中国古代法只是“公法”,而且一概是刑法典。为什么没有民事法典?为什么在具有悠久传统,并且本身已极尽成熟的法典当中找不出真正的民事法律条款?为什么在这个民族的文化传统里面,没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礼法文化 检校 清明 私法 民间词 中国古代法 法律 词讼 当事人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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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地狱》与晚清州县司法研究 被引量:5
15
作者 徐忠明 《比较法研究》 CSSCI 1995年第3期240-250,共11页
《活地狱》作者李宝嘉(1867—1906),字伯元,别号南亭亭长;祖籍江苏武进(现属江苏省常州市),是晚清著名小说家。其主要作品除《活地狱》外,还有《文明小史》、《官场现形记》、《中国现在记》、《海天鸿雪记》、《庚子国变弹词》等;其中... 《活地狱》作者李宝嘉(1867—1906),字伯元,别号南亭亭长;祖籍江苏武进(现属江苏省常州市),是晚清著名小说家。其主要作品除《活地狱》外,还有《文明小史》、《官场现形记》、《中国现在记》、《海天鸿雪记》、《庚子国变弹词》等;其中《官场现形记》作为晚清著名“四大谴责小说”之一,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影响很大。但是,对于《活地狱》,一般读者知之甚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讼师 中国古代 谴责小说 李伯元 《皇朝经世文编》 律师 中华 清明 《官场现形记》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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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九年清丈归户亲供册研究 被引量:8
16
作者 栾成显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 CSSCI 1996年第2期79-93,共15页
万历九年清丈归户亲供册研究栾成显在安徽省博物馆收藏的徽州文书中,有一本《万历九年清丈二十六都五图归户亲供册》。该册纵28.1、横26、厚约3厘米。正文计637页。清初抄本。封面题:“万历玖年清丈贰拾柒都五图归户亲供册... 万历九年清丈归户亲供册研究栾成显在安徽省博物馆收藏的徽州文书中,有一本《万历九年清丈二十六都五图归户亲供册》。该册纵28.1、横26、厚约3厘米。正文计637页。清初抄本。封面题:“万历玖年清丈贰拾柒都五图归户亲供册。”①其所载主要内容是,经过万历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鱼鳞图册 二十七 休宁县 土地占有 万历 小土地出租者 地主制经济 安徽省博物馆 清明 自耕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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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政治史研究的新视野--以科举社会的“人际网络”为线索 被引量:7
17
作者 平田茂树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22-27,共6页
一宋代政治史研究的潮流 在现今的宋代政治史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两股潮流。第一股潮流是“新史料”的发掘与史料的活用。随着20世纪80年代明版《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发现,以法制史、社会史为中心,大量的新知识、新见解层出不穷。而... 一宋代政治史研究的潮流 在现今的宋代政治史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两股潮流。第一股潮流是“新史料”的发掘与史料的活用。随着20世纪80年代明版《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发现,以法制史、社会史为中心,大量的新知识、新见解层出不穷。而至近年《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的发现,也预示着宋代官僚制度的相关研究将出现更新的可能性。然而,这样的新史料发掘就宋代史研究而言是十分稀有的事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治史 社会史 宋代 人际网络 清明 20世纪80年代 科举 新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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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法律方法论——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7
18
作者 陈锐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36-47,共12页
宋代名公们的断案模式大致属于法律论证模式,经常运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演绎论证、类比论证以及价值衡量等。与西方法律论证方法相比,这些论证方法虽然形式方面不及西方的逻辑,但却有着"学理的基本,而没有形式的累赘"。由于中... 宋代名公们的断案模式大致属于法律论证模式,经常运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演绎论证、类比论证以及价值衡量等。与西方法律论证方法相比,这些论证方法虽然形式方面不及西方的逻辑,但却有着"学理的基本,而没有形式的累赘"。由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带有整体性特点,因此,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也带有整体性特点,具体表现为整体论的法律观、整体论的司法观以及整体论的法律方法论。这种整体性的思维模式与西方的分析性思维模式相比,并不显得落后,也不是"不合逻辑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法律方法 清明 法律论证模式 演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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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继承法初探 被引量:4
19
作者 郭东旭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3期113-121,98,共10页
继承法是一种维护私有权世代相传的法律制度,它是“以私有制为前提”,“以非常确定的物质关系为基础的”.继承法所以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因为继承权与财产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 继承法是一种维护私有权世代相传的法律制度,它是“以私有制为前提”,“以非常确定的物质关系为基础的”.继承法所以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因为继承权与财产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宋朝以前的历代继承制度,都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而兼及于财产继承的.至宋代,由于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私有权观念的深化,作为维护私有权转移的继承法也必然发达.宋代的继承法虽然承袭了不少唐代的法规,但它又有自己的时代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继承 财产继承 养子 户绝财产 继承权 继承法 宗祧 私有权 清明 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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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诉讼中的恤孤幼寡老思想--以《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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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荣 《政法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4-144,共11页
恤孤幼寡老的德治仁爱思想是中国古代优秀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对孤幼寡老的生活保障和精神抚慰都具有重要意义。宋代在涉及孤幼寡老的土地诉讼中,对这些弱势群体土地权益的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中均有体现:... 恤孤幼寡老的德治仁爱思想是中国古代优秀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对孤幼寡老的生活保障和精神抚慰都具有重要意义。宋代在涉及孤幼寡老的土地诉讼中,对这些弱势群体土地权益的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中均有体现:其一,以律典敕令等法律形式,形成了“检校”等特别保护法律规范;其二,以仁爱为指导,通过“国法”与“情理”融合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进行目的扩张性解释。从历史语境分析,中国古代对孤幼寡老的特别法律保护缘起于周代,宋代相对完备的恤孤幼寡老社会保障思想制度是自古传统人道法文化的延续丰富。从社会效果分析,宋代土地诉讼中对孤幼寡老的特别保护,是地方官府通过个案实践追求德治,以实现法律的仁政教化社会功能的重要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土地诉讼 恤孤幼 恤寡老 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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